自本法颁布之日起12个月内,商业部部长应就使用电子邮件的消费者传送电子记录的有效性作调查,并与经由美国邮政服务业和私人信件快递服务业的书面记录的传送相比较。商业部部长应将调查结果报告在12个月结束时提交给国会。
二、对电子同意的研究
自本法颁布之日起12个月内,商业部部长和联邦贸易委员会应向国会提交报告,评估第101节第三款第(一)项3.3)所要求的程序给消费者带来的利益;此规定加诸于电子商务的负担;利益是否大于负担;如没有第101节第三款第(一)项3.3)所要求的程序是否会增加欺诈消费者现象发生的机率;以及商业部部长和委员会认为适宜的条款修改建议。在进行评估时,商业部部长和委员会应征求一般公众、消费者代表和电子商务企业的意见。
第106节 定义
为本篇的目的:
(一)消费者
“消费者”一词指通过交易获得产品或服务,主要用于个人、家庭或家用的个人,同时也可以指此类个人的合法代表人。
(二)电子的
“电子的”一词指与电的、数字化的、有磁性的、无线电的、光学的、电磁的或其他类似性能有关的技术。
(三)电子代理
“电子代理”一词指可以独立启动一个运行或在运行或回应之时无需人为检查或运作而能全部或部分地回应电子记录或操作所使用的计算机程序或电子或其他自动的手段。
(四)电子记录
“电子记录”一词指以电子手段产生、生成、发送、传递、接收或储存的合同或其他记录。
(五)电子签字
“电子签字”一词指附着于或在逻辑上与合同或其他记录有联系的电子声音、符号或程序,并且执行或采纳电子签字的人意在签署记录。
(六)联邦管理机构
“联邦管理机构”一词指《美国法典》第5篇第552节(f)所定义的机构。
(七)信息
“信息”一词指数据、文本、图像、声音、代码、计算机程序、软件、数据库等。
(八)人
“人”一词指个人、公司、商业信托、不动产、信托、合伙、有限责任公司、协会、合资企业、政府机构、公共社团或任何其他法律或商业实体。
(九)记录
“记录”一词指记载于有形载体或储存在电子或其他媒体上,并能以可读方式还原的信息。
(十)要求
“要求”一词包括禁令。
(十一)自律组织
“自律组织”一词指非联邦管理机构或州的组织或实体,但它在联邦机构的监管之下,并由联邦法律授权通过并施行适用于其成员的规则,此规则由该组织或实体、政府管理机构或其他自律组织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