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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与全国商务电子签字法(美国)

  3.健康保险或保险赔偿费或人寿保险赔偿费的取消或中止 (不包括年金保险);或
  4.有可能危及健康或生命安全的产品的撤回或产品的重大缺陷;或
  (三)伴随危险物质、杀虫剂或其他有毒或危险物质的运输或处理所需的任何文件。
  二、例外的审查
  (一)要求的评估
  商业部部长应协同通讯与信息部长助理,在3年的期间内审查第一、二款中例外的运作情况以评估此类例外是否仍为消费者保护所必需。在本法颁布之日后的3年内,部长助理应向国会呈交一份关于评估结果的报告。
  (二)决定
  如果联邦管理机构在其管辖权范围内的事务中,在公告并给予公众评议的机会之后做出决定并且发布裁决,即一个或多个的此类例外不再是保护消费者所必需的,排除此类例外不会增加消费者受到损害的实质性风险,该机构可以将第101节的适用延伸到此裁决所确认的例外中。

第104节 联邦与州政府的适用性

  一、备案和接触要求
  根据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本篇内任何规定均不得限制或替代联邦管理机构、自治组织或州管理机构关于依特定标准或格式向该机构或组织记录备案的要求。
  二、对制定规则的权威当局的保护
  (一)解释权的使用
  依据第(二)项和第三款的规定,有权依其他法令制定规则的联邦管理机构、州管理机构可以就前述法令,通过下述方式解释第101节--
  1.依据法令发布法规;或者
  2.此机构在法令授权范围内发布命令或指令,具有普遍适用性的命令或指令的发布是公开获得和公布的(联邦管理机构发布的命令或指令在《联邦日志》上公布)。本款并未授予任何联邦管理机构、州管理机构依据未授予此颁布权的法令来颁布法规、命令或指令的权力。
  (二)解释权的限制
  尽管存在第(一)项的规定,联邦管理机构不得通过第(一)项所述的任何法令、命令或指令,以及第101节先占于州管理机构,后者不得通过第(一)项所述的任何法令、命令或指令,除非--
  1.此法令、命令或指令与第101节的规定一致;
  2.此法令、命令或指令未对此节增加任何要求;和
  3.与此法令、命令或指令的发布相关联,此机构发现--
  (1)法令、命令或指令是完全正当的;
  (2)选择执行下述目的的方法--
  a.实质上等同于对非电子记录强制规定的要求;和
  b.将不会给电子记录的接受和使用附加不合理的费用;和
  (3)所选择的执行此目的的方法对实现创立、存储、生成、接收、通讯、认证电子记录或电子签字功能的特定技术或技术规格的履行或适用不要求或给予更高的法律地位或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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