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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指定自由贸易地区等的法律实施令


  2、相关特别市、广域市或道的2级或3级公务员中,所属机关负责人点名者。

  3、其它委员长委任者。

  ②为处理实务委员会的事务,在实务委员会设有干事1名;在产业资源部下属公务员中,干事由实务委员会的委员长任命。

  第二十九条 :听取意见
  委员会及实务委员会为审议议题而认为必要时,可使利害关系人出席并听取其意见,也可邀请向相关专家提出意见。

  第三十条 :报酬
  对出席委员会及实务委员会之会议的委员和相关专家,在预算范围内可支付报酬。但是公务员身份的委员,因其所管业务的直接关系而出席委员会及实务委员会时则不同。

  第三十一条 :其它委员会的审议事项
  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六小项中所称“其它自由贸易地区的指定、运营相关必要事项,以总统令规定的事项”指符合下列各小项事项:

  1、外国人投资的引资相关业务中的重要事项;

  2、在自由贸易地区内,为促进入住企业的技术开发活动及培养人才的资金支持相关事项;

  3、在自由贸易地区内,为扩大各种基础设施的资金支持的相关事项;

  4、其它自由贸易地区的指定、运营的相关必要事项,产业资源部长要求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代办处的设立等
  ①根据法第37条规定,财政经济部长、法务部长、情报通信部长、保健福祉部长及劳动部长为处理关税、租税的课税、征收、出入境管理、邮政、通信、检疫、劳务相关事务,在自由贸易地区内设立代办处或驻进下属公务员。

  ②根据第1项规定,在自由贸易地区内设立代办处或驻进下属公务员的机关负责人,应提前与产业资源部长协商。

  第三十三条 :权限的委任、委托
  ①根据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财政经济部长将根据《租税特例限制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之二及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之四规定,在自由贸易地区内对外国人投资的减免租税申请及租税减免变更申请的受理和减免、减免内容变更、符合减免对象与否的决定、确认、通知相关权限,委托给产业资源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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