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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指定自由贸易地区等的法律实施令

  ①根据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后文规定,需在征税标准中扣除国内物品的数量或价格者,在进口申报书上附加国内物品运入确认书等后应提交海关长。

  ②需在征税标准中扣除的国内物品的数量或价格,以运入该物品的日期或确认国内物品的日期为准计算。

  ③关税厅长在根据第一项及第二项规定的申请程序、计算方法等的规定上,应反映产业资源部长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工厂等的建筑
  ①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中所称“其它总统令规定者”,指符合以下各小项者:

  1、根据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自由贸易地区内设立的代办处或常驻职工的机关;

  2、地方自治团体;

  3、认为入住企业的事业经营上有必要而产业资源部长指定者。

  ②根据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规定,产业资源部长处理根据建筑法属于市、道知事或市长、郡守、区厅长权限的事务时,应立即向管辖市、道知事或市长、郡守、区厅长通知其内容。

  第二十七条 :委员会的组成及运营
  ①根据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自由贸易地区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之委员,财政经济部副部长、外交通商部副部长、行政自治部副部长、农林部副部长、环境部副部长、建设交通部副部长、海洋水产部副部长及企划预算处副处长。

  ②委员会的委员长(以下简称"委员长")召开委员会议,成为其议长。

  ③委员会议以半数以上委员出席开会,以半数以上出席委员的赞成进行议决。

  ④委员长召开委员会议时,应在7天前以书面形式将开会时间、地点及议题等通知各委员。但是紧急情况时则不同。

  ⑤为处理委员会事务,在委员会设有干事1名,在产业资源部下属公务员中由委员长任命干事。

  ⑥第一项至第五项外的运营委员会相关必要事项,通过委员会的议决由委员长决定。

  第二十八条 :实务委员会的组成及运营
  ①根据法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实务委员会委员长成为产业资源部副部长,委员成为以下各小项者:

  1、财政经济部、外交通商部、行政自治部、农林部、产业资源部、环境部、建设交通部、海洋水产部、企划预算处及关税厅的下属2级或3级公务员中,所属机关负责人点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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