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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依照WTO协定的贴补税率规定


  附则<第14465号,1994.12.31>

  本法令自入世协议在国内发生效力之日起实行。但,附件3的b规定的贴补税率自巴布亚新几内亚加入曼谷协定批准书寄托到亚太经社会委员会(ESCAP)事务局后,自财政经济院长官规定之日起实行。

  附则<第14874号, 1995.12.30>

  本法令自1996年1月1日起实行。但,附件3的b上规定的贴补税率自巴布亚新几内亚的加入曼谷协定批准书寄托到亚太经济社会委员会(ESCAP)事务委员会后,由财政经济院长官规定之日起实行。

  附则<第15204号,1996.12.31>

  本法令自1997年1月1日起实行。

  附则<第15568号,1997.12.31>

  本法令自1998年1月1日起实行。

  附则<第15979号,1998.12.31>

  ①(实行日)本法令自1999年1月1日起实行。

  ②其他法律的修改

  对特定国家之间国际协助关税适用规定的修改如下:

  取消附件1的关税率表中8703(包括8703.10~8703.90.9000栏目)号栏目。

  附则<第16650号,1999.12.31>

  本法令自2000年1月1日起实行。

  附则:关税法实行令<第17048号,2000.12.29>

  第一条 :实行日期
  本法令自2001年1月1日起实行。

  第二条 至第六条:省略

  第七条 :其他法令的修改
  (1)至(11)省略

  (12)对依据WTO协定等的贴补税率相关规定,修改如下;

  第一条中的“《关税法》第四十三条的8和9”改为“《关税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八条”。

  第六条中的“关税法第七条第三项第一句”改为“关税法第五十条第三项第一句”。

  (13)至(21)省略

  第八条 :省略
  附则<第17191号, 2001.4.9>

  ①(实行日期)本法令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②(适用范例)本法令自实行后第一申报进口的当事人开始适用。

  附则<第17468号, 2001.12.31>

  本法令自2002年1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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