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法
(韩国法务部 2000年1月28日)
第1条:律师的使命
1、律师以拥护基本人权和实现社会正义为使命。
2、律师根据其使命,应诚实履行职务并努力维持社会秩序和改善法律制度。
第2条:律师地位
律师为具有公共性质的法律专职,独立自由地履行其职务。
第3条:律师职务
根据当事人、其他有关人员的委托或国家、地方自治团体、其他公共机关(以下称为“公共机关”)的委托等,履行诉讼相关行为、请求行政处分相关代理行为、一般法律事务为其职务。
第2章 律师资格
第4条:律师资格
符合以下各条款者,具有律师资格:
1、通过司法考核并完成司法研修院规定的课程。
2、具有法官或检察官资格者。
第5条:律师的无资格事由
符合以下各条款者,不能成为律师:
1、被叛关押以上的徒刑,而其刑期已满或被确定为不执行刑期后未满5年者;
2、被叛关押以上的缓期执行徒刑,而徒刑期满后不到2年者;
3、被判关押以上的缓期执行徒刑,而正在服刑中者;
4、根据弹劾、纪律处分免职或根据本法开除后未满5年,或者受到纪律处分后未满3年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