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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禁止出境业务处理规定


  ③相关机关公务员委员,因不得已的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可由相应委员所属机关的4级以上公务员代理出席。

  ④包括委员长有半数以上在职委员的出席委员会会议时,可以进行审议,半数以上出席委员赞成时,可以决定。

  ⑤发生紧急事项或有不得已原因时,委员长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审议内容。

  ⑥委员会应填写附表第十号格式的会议录以及附表第十一号格式的审议议决书,并在会议录中由委员长签字盖章,审议议决书中由委员长以及出席委员各自签字盖章。

  第二十三条 :意见听取
  委员长认为与委员会审议事项有关时,可以要求禁止出国邀请对象人员和禁止出国等的邀请机关负责人提出必要的资料或提出陈述意见。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的职员
  ①为了处理委员会业务,委员会中留任干事1名和书记1名。

  ②由禁止出国业务负责科科长担任干事,由禁止出国业务负责业务官担任书记。

  ③干事接受委员长的任命并处理委员会事务,可以参加会议并发言。书记协助干事。

  第二十四条 之2:禁止出国具体业务委员会
  ①法务部长官为了审查、决定禁止出国邀请对象者是否符合禁止出国基准,审查相关业务的处理和咨询,在法务部下设禁止出国具体业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具体业务委员会”)。

  ②由法务部出入国管理局长担任具体业务委员会的委员长,由法务部长官在法务部所属公务员中任命委员。

  ③具体业务委员会为了处理第一项规定中的业务处理,需要时可听取禁止出国邀请相关机关的具体业务人员或禁止出国邀请对象人员的意见,有权向相关机关要求所需资料。

  ④如果有此规定中未规定的具体业务委员会的运行中所需的事项,由具体业务委员会审议后,由委员长决定。

  [新加本条1999.3.30]

  第二十五条 :管理文件
  法务部长官常备和管理下列各项文件:

  1、附表第十二号格式的禁止出国通知书发放帐本

  2、附表第13号格式的禁止出国异议申请处理帐本

  3、删除<1999.3.30>

  4、其他法务部长官认定为有必要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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