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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禁止出境业务处理规定


  2、因没有有效护照并已限制发放护照,认定为没有逃避到国外的隐患时;

  3、认定禁止出国处分接受人员,因其处分而无法维持生存条件时;

  4、禁止出国处分可能对本人产生无法恢复的重大损失时;

  5、认定已不存在禁止出国理由时;

  6、因其他人道主义理由,认定为有必要解除禁止出国时。
  ②法务部长官依据第一项第二号至第六号的规定,解除禁止出国时,应将解除理由说明通知邀请机关负责人。

  第十八条 :禁止出国解除通知
  法务部长官应向禁止出国期限(包括禁止出国延期期限)之前解除禁止出国的人员,在三天之内把附表第九号格式的禁止出国解除通知书直接交给本人或以邮寄等方法发送给本人。

  第十九条 :禁止出国审议委员会的功能
  依据命令第四条规定的禁止出国审议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审议下列各项;

  1、禁止出国制度的运行以及改善的相关事项;

  2、禁止出国基准的相关事项;

  3、禁止出国或异议申请的审查和禁止出国解除的相关事项中,法务部长官认定为有必要并提交到委员会的事项;

  4、其他法务部长官认为与禁止出国业务有关并提交到委员会的事项。

  第二十条 :委员长的职务
  ①委员长代表委员会并负责委员会职务。

  ②委员长因故未能履行其职务时,按法务部的法务室长、检察局长以及出入国管理局长的顺序,代行其职务。

  第二十一条 :委员的任期等
  ①命令第四条第三项规定中的委员的任期为如下;

  1、如果委员是相应兼职委员和相关机关公务员,其任期为在职期间;

  2、在相关专家中委派委员的任期为两年。
  ②第一项第二号规定中的委员可以连任。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的运行
  ①法务部长官发出邀请或委员长认为有必要时,召开委员会会议。

  ②委员长召开会议时,应在开会2天前把会议时间、场所以及审议案件书面通知各个委员。发生紧急事项或有不得已原因时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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