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韩国禁止出境业务处理规定


  1、属于第三条第一项的人员:6个月

  2、属于第三条第二项的人员:1个月(潜逃中等有特殊原因的人员为3个月)
  ②第一项中的禁止出国预定期限,应表示为确定的期限。

  ③禁止出国期限的期限计算,遵守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此时,“生效时间”为“禁止出国期限”。

  第七条 :禁止出国的重复限制
  法务部长官根据命令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对从中央行政机关的相关负责人和其他关系机关的相关负责人(以下简称“关系机关负责人”)处接受禁止出国邀请对象时;如果已经禁止出国,则不再以同样理由重复限制禁止出国。此时,应将禁止出国事实通知邀请禁止出国的关系机关负责人(以下简称“邀请机关负责人”)。

  第八条 :常备禁止出国邀请帐本
  邀请机关负责人应常备附表第二号格式的禁止出国邀请帐本,记载禁止出国、禁止期限、延期以及解除邀请等变动事项。

  第九条 :禁止出国的审查、决定
  ①法务部长官从接受禁止出国邀请之日起,在下列各项期限内审查决定禁止出国与否。<修正1999.3.30>

  1、需要采取紧急措施时:1日;

  2、需要经过禁止出国具体业务委员会咨询时:3日;

  3、需要禁止出国审议委员会审议时:10日;

  4、其他:3日。
  ②法务部长官依据第一项规定,审查、决定禁止出国与否时,应在禁止出国邀请书的审查、决定栏中记载下列事项:

  1、禁止出国与否;

  2、禁止出国期限;

  3、审查、决定理由。
  ③法务部长官依据第一项规定审查的结果,如果决定不适用禁止出国,就说明其理由并通知邀请机关的负责人。

  第十条 :审查、决定时的考虑事项
  法务部长官依据第九条规定,审查、决定禁止出国与否时,应考虑下列事项:

  1、第二条中的基本原则;

  2、禁止出国对象者的性别、年龄、学历以及犯罪事实;

  3、禁止出国对象者的家族关系以及社会身份;

  4、禁止出国对象者有无逃避到国外的可能性。

  第十一条 :禁止出国期限的延期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