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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2000年外汇管理(外国人的证券的转让和发放)规定


  (a)印度境外股东在受让公司或新公司的控股比例不能超过中央政府、储备银行或本规章中所列明的比例:-

  如果外国股东希望超过本规章中所列明的比例,在获得中央政府的批准之后,让与公司、受让公司或者新公司可以根据本条款的规定向储备银行申请批准。

  (b)让与公司、受让公司或新公司不能从事农业、种植业、房地产业以及TDRs贸易;及

  (c)在合并/并购/重组之前和之后,受让公司或者新公司应该在30天内向储备银行递交由印度境外居民所占让与公司、受让公司或新公司股份的详细报告,同时还应该提交证明本计划规定的所有条款和条件得到法庭批准的确认函。

  8、根据职工股票期权计划向印度境外居民发行股票
  (1)一家印度公司可以根据职工股票期权计划以任何名义向其职工或者居住在印度境外的合资公司或独资子公司的职工直接地或通过信托的方式发行股票:-

  倘若

  (a)该计划是根据《1992年印度证券交易委员会法》所规定的条款而拟定的;及

  (b)根据本计划向非居民雇员分配的股票的面值不超过发行公司实收资本的5%。

  (1)信托公司和发行公司必须保证印度境外居民在本计划下所持有的股票价值不能超过分规则(1)第(b)条款所列明的限额。

  (2)发行公司从根据本计划发行股票那天起的30天以内向储备银行提供具有以下细节/文件的报告,-

  (i)本计划下每位股东的名字以及每位股东的股票数量;

  (ii)发行公司秘书处所签发的证明书,证明在本计划下发行的股票的价值不超过发行公司实收资本的5%并且所发行的股票符合SEBI在这方面所做的规定。

  9、印度境外居民转让一家印度公司的股票和可转换债券
  (1)根据分规章(2)条款的规定,一位印度境外居民按照本规章规定而持有的一家印度公司的股票或债券可以根据本规章相关表中所列明的条件转让这些股票和债券。

  (2)

  (i)非印度居民或非海外公司机构的外国人将其所持有的股票或者可转换债券出售给任何印度境外居民:

  倘若股票受让人已经得到中央政府的实现批准以及他通过投资于股票、债券、技术协作、商标协定或者其他名义而拥有自己的公司,并且该公司与所转让印度公司具有相同的或相似的经营领域。

  (ii)非印度居民或一家海外公司机构可以通过出售的方式将他所持有的股票或可转换债券转让给其他的非印度居民或者海外公司机构。

  (iii)印度境外居民可以通过馈赠的方式将其所持有的债券转让给印度居民。

  10、在某些情况下,储备银行预先批准证券转让
  A、印度居民通过馈赠或者销售的方式转让证券

  印度居民打算将证券转让给印度境外居民:-

  (a)通过馈赠的方式转让证券应该向储备银行提出申请并且提供以下信息,即:

  (i)让与人与未来的受让人的姓名和地址;

  (ii)让与人与未来的受让人之间的关系;

  (iii)馈赠原因。

  B、印度境外居民以规章9中所不包含的销售方式转让证券

  (1)当印度境外居民以规章9中所不包含的销售方式向印度居民转让其所持有的股票/可转换债券时,他应该用TS1的格式向储备银行提出申请并且得到储备银行的预先批准。

  (2)储备银行在授予批准时应该将以下因素考虑在内,即:

  (a)印度公司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i)按照证券交易所现行市场价格并通过在印度证券交易委员会的商业银行家或者在证券交易所注册的股票经纪人进行出售;

  (ii)如果不是第(i)条中所提到的转让,那么储备银行应该确保待出售股票价格是在申请日之前一周内股票的平均报价(将每日的价格平均)加上5%的上下波动幅度。但是如果外国合作者或者印度公司的外国促销员为了通过管理控制而得到对居民促销员的优惠,他们可以按照比上述价格最多高出25%的价格出售给现在的促销员;

  (b)如果印度公司股票不是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或者交易量很少,

  (i)当在现行的估价方法的基础上按照买卖双方共同商定的价格并且有打算转让股份的印度公司的法定审计员提价的证明书时,每家公司每次所转让的股票价值不超过200万卢比。及

  (ii)按照所达成的价格,每家公司每次转让价值在200万卢比以上的股票时,出售者可以自主选择以下方式,即:

  (A)在每股收益(EPS)基础上的价格乘以价格收益(P/E),或者在净资产价值(NAV)基础上的价格乘以账面价格;在两者中选择价值最高者;

  或者

  (B)小额股票的现行市场价格可以由储备银行规定,这样全部股权是通过交易系统的屏幕在不少于5个交易日内出售的;

  (C)如果股票不在任何证券交易所上市,那么由公司的法定审计员和特许会计师或者在印度证券交易委员注册的商业银行家二者分别独立评估的股票价格中较低者就是转让价格。

  解释:

  (i)如果印度主要的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一种股票,在提出申请之前的6个月内年的交易量小于交易所登记股票的2%(按股票数量),那么这支股票就是交易量很小的股票。

  (ii)为了达到每股净资产价值,应该从总资产价值中减去以前的各种支出、累计损失、全部外债、储备金升值和资本储备(以现金形式的津贴除外)并且所达到的股票净值再除以所发行股票数目。或者,从股本权益和储备金中(储备金升值除外)减去无形资产并且所得到的数额再除以所发行的股票数额。所计算的NAV应该是用在提出申请之前的一个日历月内的孟买证券交易全国指数的平均BV倍数并且BV倍数应该减去40%的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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