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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1999年外汇管理法

  假设根据在(b)条款中所提到的规定如果授权人有合理的机会对此问题进行陈述那么该授权就不能撤销。

  (4)授权人应该在其所有的外汇或者外国证券交易中符合储备银行不时地颁布的适当的总的或者特别的指导或命令,并且,除非得到储备银行的提前批准,授权人不能从事不符合本条的授权条款的、与外汇或者外国证券有关的交易。

  (5)授权人在代表任何人从事一项外汇交易之前。都应该要求该人做出此种声明并且提供这些信息,能够合理确保该项交易不会涉及并且不是为了违反或者逃避本法案中的条款、或任何规则、规章、通知、以下所规定的指导或命令的目的而专门设计的;如果上述人拒绝服从此要求或者仅仅是不令人满意地服从要求,授权人应该以书面形式拒绝从事此项交易,并且,如果授权人有理由相信此人正在策划上述违反或逃避,应该告知储备银行。

  (6)除授权人外,为了在其给授权人的申报表中所提到的在第(5)款中所规定的目的而已经获得或购买到外汇的任何人不是将这些外汇用于这种目的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上交给授权人或者将这些获得的或者购买的外汇用于根据本法案的条款或规则、规章、指导、或以下所规定的命令不能够购买或者获得外汇任何其它目的;都被视为违反了本法案本条目的的条款。

  11、储备银行向授权人发布指导的权力
  (1)为了确保符合本法案的条款以及以下所规定的任何规则、规章、通知和指导,储备银行可以在有关支付、继续或停止某种与外汇或外国证券有关的行为方面发布指导。

  (2)为了确保符合本法案的条款以及以下所规定的任何规则、规章、通知和指导,储备银行可以指导授权人按照它认为合适的方式提供这些信息。

  (3)如果授权人违反了储备银行根据本法案所规定的指导或者不能按照储备银行的要求完成所有答复,储备银行如果给了授权人进行解释的合理机会之后,则可以对授权人征收高达10000卢比的罚款;如果继续违反,将在违反持续期间每天征收2000卢比的额外罚金。

  12、储备银行检查授权人的权力
  (1)储备银行随时可以通过储备银行以书面形式特别授权的任何一位储备银行的官员,对授权人的业务进行必要的或者有利的检查,为了-

  (a)证明向储备银行提供的任何陈述、信息或者细条的正确性;

  (b)获得授权人没能提供的信息和详细条件;

  (c)保证服从本法案的条款或者以下所制定的任何规则、规章、指导或命令。

  (2)无论授权人是一家公司或企业或者这个公司或企业的董事、合伙人或其他官员,根据具体情况,授权人都有义务向根据第(1)款中的规定进行检查的任何官员提供工作册、账簿和其他在其保管或权力范围内的其他文件,并且按照上述官员所命令的时间和方式提供上述官员所要求的与这个人、公司或企业的事务相联系的陈述或信息。

第四章:违反和处罚



  13、处罚
  (1)任何人违反了本法案的条款或者在行使本法案的权力时违反了所颁布的任何规则、规章、通知、指导、命令或者违反了储备银行进行授权的任何条件;此时,如果违反金额是可以计量的,那么在判决时他将被征收三倍于违反金额的罚款;如果该金额是不可计量的,罚款将高达200000卢比;如果该违反是持续的,在违反持续期间,在第一天之后每天将被征收5000卢比的进一步罚金。

  (2)任何一个根据第(1)款的规定判决违反的机构,如果认为应该为这次违反增加额外处罚,可以命令中央政府没收所有证券或者在违反发生地的财产,同时它还可以进一步命令违反规定的人或与此有关的各方所持有的外汇应该带回印度或者根据在这方面的指导保留在印度境外。

  解释:就本条款而言,违反发生地的“财产”应包括-

  (a)上述财产所转换成的银行存款;

  (b)上述财产所转换成的印度货币,及

  (c)上述财产所转换成的任何其他财产。

  14、执行判决法庭的命令
  (1)根据第19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任何人从通知他支付罚金那天起90天内没有完全支付第13条下的罚款,根据本条规定,将受到民事拘留的处罚。

  (2)如果判决法庭命令不履行者在通知中规定的期限内去见法官并向法官当面解释为何不能执行民事监禁的原因,则判决法庭不会下发将不履行者逮捕和拘留到民事监狱的命令。除非判决法庭以书面形式的原因确信-

  (a)在判决法庭下发了通知之后,不履行者为了达到阻碍处罚执行的目标或作用,欺骗性地转移、隐藏或者转移他的部分财产,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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