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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1992年对外贸易法

  第12项:罚金或没收不影响其他处罚

  按照本法案征收的罚金或做出的没收,不阻止受罚者因违背现行的其它法律而受到其他处罚。

  第13项:裁定机构

  署长或依照有关规定的限制由中央政府以政府公报通告的方式特别为此授权的其他官员可以根据本法案征收任何类罚金或裁决任何种没收。

  第14项:给予商品所有者机会等等

  除非已经给予商品、运输工具所有人、或其他相关人员如下通知,征收罚金或没收裁决的指令,将不会下达-

  (a)通知该所有者,可据以征收罚金或裁决没收其商品或运输工具的根据;并且

  (b)要求该所有者在通知中指明的合理时间内,书面申述其不服从通知中征收罚金或没收的理由。

第Ⅴ章:申诉和修正


  第15项:申诉

  (1)当本法按规定的裁定机构做出的裁决或命令是任何人受到危害,该人可提出申诉-

  (a)如果该裁决或命令是由署长做出并递交中央政府;

  (b)或如果该裁决或命令是由署长之从属官员做出并递交署长,或递交给职位高于署长授权听取申诉的裁定机构的官员,则-

  在决定或命令向该所有者宣布之日起的四十五天内:

  假如上诉机构认为上诉人有充足的理由说明其受阻而无法在上述期限内提交申诉,则准许其延长三十天申诉.

  另假如上诉人对征收罚金或赎金的有关裁决或命令提出申诉,则只有在上诉人缴付了上述罚金或赎金后才可受理其申诉:

  另,如果裁定机构认为,罚金或赎金的缴付会对申诉人造成不适当的困苦,则裁定机构自行决定无条件或依照应加条件,免除其缴付罚金或赎金。

  (2)上诉裁决机构在申诉人要求下给与其合理的机会陈述理由,并且进一步进行必要的问询调查后,如果陈述理由成立,裁定机构将下达自认为适当的命令,确认、修改或取消受到申诉的裁决或命令,或者下达自认为适当的指示将该讼案遣回,要求原审判机构视情况而定再搜取必要的证据,重新审理或裁决:

  则除非要求听取情况的申诉人得到听取申诉情况之机会并被给予陈诉理由之机会,按照本项规定不能下达提高或强加罚金或赎金或没收更大价值之货物的命令。

  (3)上诉机构对于申诉下达的命令将为最终裁决。

  第16项: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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