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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1992年对外贸易法

  第5项:进出口政策

  中央政府有权不时的以政府公报通告的方式,制定并宣布其进出口政策,并以同样方式修改此种政策。

  第6项:署长的任命以及赋予他的职责

  (1)中央政府可任命任何人作为外贸署署长。

  (2)署长将就进出口政策之制定向中央政府提出建议,并负责推行该政策。

  (3)中央政府可以政府公告公布指令的方式做出指令,决定本法案规定中政府可行使的权力(第3项、第5项、第15项、第16项和第19项权力除外),可由署长或根据指令指定的署长从属官员,在法案具体规定的情况中行使这些权力。

第Ⅲ章:进出口商代码和许可证



  第7项:进出口商代码

  任何人不得进行进出口贸易活动,除非具备由署长或署长依据本法授权的官员按照本法指定的法律程序颁发的进口商-出口商代码。

  第8项:进口商-出口商代码的暂停使用或注销

  (1)当-

  (a)任何人违反了有关中央执照税、海关或外汇的法律规定,或触犯了任何其他中央政府以政府公报做出的任何现行经济法规时,或

  (b)署长有理由认为任何人进行进出口贸易时,采用的方式对印度与其它国家的贸易关系,或者对其他从事进出口贸易者的利益造成严重侵害,或败坏了国家的名誉或本国的产品的信誉-

  署长将索取有关该进出口商档案或其他资料,并且书面通知他,将暂停或注销其进口商-出口商代码,如该进出口商请求听取陈述,将会在通知中指定的合理期限内,给予其合理的机会做出书面申述,之后根据指令规定暂时停止其使用代码的权力,或注销颁发给该人的进口商-出口商代码.

  (2)一旦颁发给某人的进口商-出口商代码根据第(1)分项被暂停使用或注销,除非由署长以规定的方式及条件发给该人特殊许可证,该人将无权进口或出口任何商品。

  第9项:许可证的发放、暂停使用或注销

  (1)中央政府对规定中注明的申领许可证的人员或此类人员、或按照规定以这种方式发放或更换的任何许可证征收费用, 但规定中的例外情况除外。

  (2)署长或由他授权的官员,在接到申请时将做出他认为适当的调查,然后可发放,更换或拒绝法进口或出口规定的某类或某几类货物的许可证, 拒绝发放许可证时会先以书面形式记录其拒绝发放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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