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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1976年领海、大陆架、专属经济区与其他海域法


  2、印度的主权延及印度的历史水域,以及该水域的海床、底土和上空。

  第九条:印度与海岸线与印度相对或相邻的国家之间的海上疆界

  1、印度与海岸线与印度相对或相邻的任何国家之间的海上疆界,就两国各自的领海、毗连区、大陆架、专属经济区和其他海域而言,应通过印度与该国之间订立的协议(无论该协议订立于本条款生效前或生效后)、和印度与任何该国之间即将订立的协议确定。除非两国之间另行达成任何临时性安排,印度与该国之间的海上疆界不得超出一条其每一点与印度和该国各自测算其领海宽度的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相等的线。

  2、第1款提及的各项协议应当于其订立后立即在“官方文告”中进行发布。

  3、无论本法案其他条款有任何规定,第1款均应有效。

  第十条
  中央政府可促使本法案第三条第2款提及的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领海的外部界限、毗连区、大陆架、专属经济区和印度的历史水域、以及按照第九条所提及的协议方式确定的海上疆界,以图示方式公开发表。

  第十一条:违法行为
  任何人如果违反本法案任何条款或本法案项下的任何通知,(在不影响依据本法案或任何其他法律对该人作出的惩罚措施的前提下)将处以三年以下监禁或罚款,或同时执行两项处罚。

  第十二条:公司违法

  1、如果公司违反本法案或本法案项下制定的实施细则,发生该项违法行为当时担任公司负责人或负责公司业务运行的各有关人员以及公司本身都将视同作出了违法行为,并将分别受到相应的惩处:
  但是,如果该人能够证明自己并不知晓该项违法行为的发生、或他已经采取了所有尽职行为来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生,则不应依据本款的任何规定对该人作出任何处罚。

  2、无论第1款作出何种规定,如果在本法案项下或其实施细则项下的任何违法行为是由公司作出的,而且事实证明这一违法行为的作出得到了公司的任何董事、经理、秘书或其他高级职员的同意或默许,或可归因于他们的任何过失,则该董事、经理、秘书或其他高级职员也应视为对该项违法行为有罪,并应分别受到相应的惩处。
  释义。在本款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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