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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关于从第三世界国家进口种畜及其精子、卵子和胚胎时适用的畜牧和系谱条件之法令

关于从第三世界国家进口种畜及其精子、卵子和胚胎时适用的畜牧和系谱条件之法令


  参见1990年6月26日经修正的关于在欧盟内部进行用于国内市场销售的某些动物活体和动物产品贸易时适用的兽医和畜牧检验的第90/425/CEE指令;

  参见1991年3月25日有关动物品种商业化适用的畜牧和系谱条件的第91/174/CEE号指令;并修正第77/504/CEE号和第90/425/CEE号决议。

  参见1991年7月15日理事会制定有关对从第三世界国家引入欧盟的产品组织兽医检验的原则,并修订了第89/662/CEE号,第90/425/CEE号和第90/675/CEE号决议。

  参见1994年6月23日制定有关进口产自第三世界国家的动物、动物精子、卵子和胚胎时适用的畜牧和系谱条件的原则的第94/28/CEE号指令;

  参见1997年12月18日制定有关对从第三世界国家引入欧盟的产品组织兽医检验的原则的第97/78/CEE 号指令;

  参见《刑法》,特别是R610-1条款;

  参见《海关法》;

  参见《农业法》,特别是L652-1,L653-4,257-4和276-5 条款。

  参见1947年3月27日第47-561号关于持有动物系谱的组织规章的法令。

  参见1969年3月22日第69-257号有关公众配种的法令。

  参见1969年3月33日第69-258号有关人工授精的法令。

  参见1969年6月14日第69-667号有关牲畜基因优化的法令。

  参见1997年1月15日第97-34号有关个别行政决议的权力下放的法令。

第一条


  本法令适用于牛、羊、山羊、猪和马类的种畜和前述第91/174/CEE号指令所界定的动物种类,以及这些动物的精子、卵子和胚胎。

第二条


  本法令对以下概念做出界定:

  --系谱和畜牧证明:对第一条中所述动物和动物产品的畜牧特征和直接或间接保障这些动物基因改进的有关信息提供证明的所有文件。

  --畜牧检验:与第一条所述动物和动物产品以及相应的系谱和畜牧证明中所载信息有关的畜体检查和行政手续。

  --主管部门:在欧盟成员国或第三世界国家内有权批准“业内机构”从事基因改造活动和执行畜牧检验程序的部门。

  --业内机构:在欧盟成员国或第三世界国家内经主管部门正式批准可从事基因改造活动和有资格对与动物畜牧特征有关的信息提供证明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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