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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关于产生危害的废料输入输出和转运法令

  附则(一)

  1.医院或其它医疗机构产生的治疗和护理废料;

  药品制作和生产产生的废料;

  药剂、药物和药物活性要素,麻醉性和作用于精神性的药物除外;

  杀微生物和植物病药物学的生产、制作和使用产生的废料;

  保存木材的用品的生产、制作和使用产生的废料;

  有机溶剂的生产、制作和使用产生的废料;

  热处理和淬火操作产生的含氟废料;

  使用已久的矿物油和碳氢化合物废料;

  水/碳氢化合物混合物(包括乳剂);

  一切高温处理、蒸馏和提炼产生的含柏油的残余物,硫化柏油炼焦产生的废料;

  墨汁、颜料、色素、油彩、生漆和清漆的制作和使用产生的废料;

  树脂、乳胶、增塑剂或胶水的生产、加工和使用产生的废料;

  实验室(研发,教育,医院,医学分析)产生的废料;

  未经特殊条例许可具有爆炸性的废料;

  摄影产品的生产、加工和使用产生的废料;

  塑料物质和金属表面处理产生的废料;

  家庭垃圾焚化的灰烬以及炉渣和工业废料混合物;

  铁和非铁金属熔炼产生的沉淀物和细屑;

  火力发电站的悬浮性灰尘,非铁金属熔炼的溶渣;

  气体或液体去污处理的残留物(过滤,生物提纯);

  受感染土地的整理修复后的废料;

  水面,港口和水流清洁和疏通的淤泥;

  下水道清洁的淤泥,排水沟里的物质;

  电池和蓄电池;

  家用器具中危险产品的选择性收购产生的废料;

  (《劳动法》第L231-6条规定的法令所限定的危险物质和制剂)

  在出口国或进口国被禁止使用或投放市场的一切物质、物品和产品。

  2.包含有下列物质的废料:

  石棉;

  锑或其合成物;

  砷或合成物;

  钡或其合成物,硫酸钡除外;

  铍或其合成物;

  镉或其合成物;

  由六价铬组成的物质;

  由三价铬组成的物质;

  由铜组成的物质;

  无机氰化物;

  有机氰化物;

  锡或其合成物;

  氟化物,氟化钙除外;

  异氢酸盐;

  汞或其合成物;

  羧基金属;

  钼或其合成物;

  镍铬或其合成物;

  铅或其合成物;

  硒或其合成物;

  无机硫,有机硫;

  铊或其合成物;

  碲或其合成物;

  钛或其合成物;

  钒或其合成物;

  锌或其合成物;

  酸性、碱性溶液;

  以太;

  苯酚或其衍生物;

  多氯化二苯,多氯化三苯;

  过氧化物,氯酸盐,高氯酸盐,迭氮化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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