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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关于产生危害的废料输入输出和转运法令

关于产生危害的废料输入输出和转运法令
(1990年3月23日第90-267号法令)


  颁发机构:法兰西共和国总理,国务部长,经济、财政和预算部长,掌玺司法部长,装备、住宅、交通和海洋部长,总理国务秘书,负责环境和重大环境、技术危险防治事务的部长报告。

  参照1984年12月6日欧共体理事会第84-631号指示,此指示规定了危险废料在欧共体内部转运的监督和控制,此后由理事会1986年6月12日第86-279号指示修正。

  参照《海关法》,特别是第38条,第95条和第99条。

  参照《刑法》,特别是第R25条。

  参照1942年2月5日关于危险品国内铁路,公路和河道运输的法律。

  参照1975年7月15日第75-633号关于废料处理和回收的法律,此后由1988年12月30日第88-1261号法律补充。

  参照1976年7月19日第76-663号关于利于环保的分类装置的法律,以及为了其实施而在1977年9月21日制定的第77-1133号法令。

  行政法院(公共事务分庭)同意。

  第一条 :
  本着现行法令的精神,我们称

  甲)“初始持有人”为在发送国合法占有废料的人员

  乙)“收货人”为在终到国负责实施废料处理,先期处理或废料卸载的人员

  丙)“先期处理”为改变废料化学成分或物理性质的操作,但不取消废料进行后期处理的必要性。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输入(或进口)

  第二条 :
  在任何海关条例下输入可产生危害的废料并属于现行法令附则(二)规定的种类之一的,都必须获得满足下列条件而颁发的许可证。这些条例不包括在轮船抵达港口后由于正常运作而产生的废料的卸载,其中包括废水和清理后的残余物。

  第三条 :
  许可证申请递交至废料存放所在省的省长,它可以是“收货人”也可以是受“收货人”委托为了其利益而将废料引入海关领地,居住在法国的任一人员提交。

  第四条 :
  许可证申请需要说明:

  甲)申请人的身份,若申请人和收货人不是同一个人,则需要注明收货人的身份,生成废料的人的身份,初始持有人的身份,运送人员的身份,(海上运输人员根据现行法令不在此列)以及其他一切以经商或技术名义在废料从初始持有人运送至收货人的过程中介入的相关人员的身份。

  乙)废料的性质,可能产生的有害后果,化学成分,数量,危害的性质,目的地和处理方式以及先期处理时第一阶段的抵达地;这些情况需要注在申请表上,以便于评估收货人接受废料以及处理废料的资格。

  丙)废料的运输条件和运输路线。

  此外它还需附上:

  1.就旨在处理的废料运输和存放,收货人和初始持有人之间建立的合约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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