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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租赁法

  5.在租赁合同的基础上出租方行使如下义务:在金融租赁或者混合租赁的情况下从专门的销售方(供货方)获得一定产品的所有权,以一定的款额转租出去,或者转租给承租方早已得到的产品,把产品作为租赁对象一定的期限,在规定的条件下租给承租方;行使租赁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6.在租赁合同的基础上承租方行使如下义务:按照租赁合同的规定接收租赁对象;补偿出租方的投资损失并支付其奖金;租赁合同规定期限到期后把租赁对象返给出租方,在租赁合同没作其他规定或者以买卖合同为基础买到租赁对象的所有权的前提下;行使租赁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7.在租赁合同的必要规定中应该注明预先规定的条件,这些情况被双方视为毫无疑义明显侵犯权利并且导致租赁合同和财产支付失效,以及租赁对象的没收(返回)手续。

  8.租赁合同可以规定承租人有权在保持和修改租赁合同的条件时延长租赁期限。

  第16条:租赁合同的必要标志和条件

  1.如果合同内容含有吸引租赁对象的货币资金或者把租赁对象租给承租人的规定,则该合同经鉴定可作为租赁合同在国际金融租赁条件下租赁合同应该包括买卖合同的部分规定,根据该买卖合同的规定,把租赁对象租给承租方从租赁对象通过俄罗斯联邦海关边境时刻起应该不迟于六个月,租赁对象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的运输期限超过六个月的情况除外。

  2.按本条法律第一点的规定,不遵守条件的情况,不允许把合同分类为租赁合同。这类合同不应该由本联邦法律进行调整。

  第17条:获得租赁合同对象的临时拥有使用管理和简述

  1.根据租赁合同的相应条件和该产品的用途,出租方应该提供给承租方作为租赁对象的产品。

  2.如果租赁合同没有其他规定,出租时租赁对象应该同时提供其所有附件和所有证件(技术证书及其他证明)。

  3.如果买卖合同已经做出规定,则保险服务由销售方(供货人)承担。

  4.如果租赁合同未作其他规定,由承租人自己出资负责租赁对象的技术服务及日常维修。

  5.如果租赁合同未作其他规定,由出租人出资负责成为租赁对象的产品的大修工作。

  6.租赁合同中止后承租人应该归还其所得到的租赁对象,并考虑到租赁对象的正常磨损或者租赁合同规定允许的磨损。

  7.如果承租人没有归还租赁对象或者没有按期归还,出租人有权要求对方支付超出期限的罚金。如果规定的罚款不能偿清出租方所受的损失,则出租方可以要求赔偿。

  8.如果租赁合同没作其他规定,并且规定超过期限归还租赁对象应支付违约金,则出租方可以索要超过违约金的资金数额。

  9.如果租赁合同未作其他规定,承租方对租赁对象所作的部分完善应视为其单方所有。

  10.如果租赁合同未作其他规定,在出租方以书面形式表示同意的条件下承租方依靠自己的资金对租赁对象进行改进,并且没有给租赁对象带来任何损坏,则承租方有权在租赁合同停止实行时要求对所作的改进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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