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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租赁法


  第6条:租赁活动

  1.租赁活动是由租赁人按照租赁合同的规定行使职能。

  2.租赁公司,以及进行租赁活动的公民和以个体形式登记注册的企业家,应该在俄罗斯联邦宪法的规定允许的情况下进行租赁活动。

  3.非俄罗斯联邦侨民应该在俄罗斯联邦境内交纳税收之后才可能得到进行租赁活动的许可证。

  第7条:租赁的形式、类型和种类

  1.经本联邦活动调整后的租赁的基本形式是国内租赁和国际租赁进行国内租赁时出租方、承租方和销售方(供货方)均应是俄罗斯联邦侨民。国内租赁形式由俄罗斯联邦现行法律和法规进行调整。进行国际租赁时出租方、承租方均应是俄罗斯联邦的非侨民。如果出租人为俄罗斯联邦侨民,即租赁对象在俄联邦侨民自己手里,国际租赁合同由本联邦法律和俄联邦宪法进行调整。如果出租人为非俄罗斯联邦侨民,即租赁对象在非俄联邦侨民自己手里,国际租赁合同由对外经济活动方面的联邦法律进行调整。

  2.经本联邦法律调整后的租赁的基本类型为:长期租赁--租赁期限为三年或三年以上;中期租赁--租赁期限从半年到三年;短期租赁--租赁期限一到半年;

  3.经本联邦法律调整后的租赁的基本种类为金融租赁,反身租赁和业务租赁。
  金融租赁--租赁种类、出租人应该从专门的销售方买下承租人指定的财产,并将该财产作为租赁的对象转给承租人获得一定的款项,使承租人在一定的条件下,一定的期限内可以暂时拥有和使用该财产,在这种情况下,租赁对象转给承租人的期限在时间的长短方面要与租赁品完全折旧的期限相比较,或者超过该期限,租赁对象转给承租人个人应在租赁合同过期之后或者在合同期满之前,但承租人已经支付了所有租赁合同规定的款项且租赁合同没有做出其他的规定。

  反身租赁--金融租赁的变化,这种租赁种类的供货人(销售人)同时又是承租人。

  业务租赁--租赁种类,这种租赁种类的出租人自担风险购买大批产品并以租赁对象的形式转租给承租人,获取一定的租金,在一定的条件下,规定的期限内使承租者可以暂时拥有和使用该产品,财产以租赁的形式转给承租人的期限要按照租赁合同的规定。租赁合同期满之后,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的规定支付所有款项之后,租赁对象可以还给出租人,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无权转让租赁对象的所有权,在业务租赁条件下租赁对象可以在完全折旧期限内多次出租。

  4.租赁契约可以附加服务条件
  附加服务--可以是出租人赋予的任何形式的服务,无论是在租赁合同投入执行之前还是在合同生效的过程中,包括如下:从第三者中得到智力所有权(生产技能、租赁权、商品标志数、商标权,问题保障权及其它);从第三者中获得在进行安装(协助安装)和起动修复工作,组织学习全体人员;租赁对象的保险服务和维修工作,包括日常维修,中型和大型的维修;生产厂房和交通运输的准备,与租赁对象设备有关的劳动服务;以及其他使用租赁对象时不可缺少的工作和服务。

  补充服务的项目、范围和价值应该在租赁合同上做出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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