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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关于海关监督的标准程序和几类商品的海关手续的办理

  到期商品和指定期限声明的实行,要按照俄罗斯国家海关委员会的施行标准,提交给国家海关委员会单独货单中指定商品的信息。

  2.7 海关机构按照注册的规定程序和临时生活费的报关单、临时海关报单,在国家海关委员会注册的顺序中占第一位,按照记录册,注明“5”。

  2.8 承运人用于交给海关关税的资金,应该在临时生活费关报单生效前或同时计入海关的账目。承运人在交纳海关税时,可以按照现行的法令,将款项交于海关收款处。

  2.9 在计算机有条件出口应交纳海关关税时,采取海关实行临时声明之日的海关税率及外汇汇率。海关税最后的总额结算,要按国家的海关委员会的规定程序,临时海关报单中所申报的海关税的金额注册。

  2.10 执行临时海关报单中宣布的海关监督和海关手续的办理的规定时,海关部门应从向海关提交临时海关报单起的一昼夜内,既要完成商品的有条件施行,又要把单独运货单中指定的商品提供给承运人以便转给接收人,在这种情况下,在所有的关于有条件的货物临时海关报单和单独运货单上,海关的负责人都要签上“准许有条件进行”的字样,并签字或盖上私人印章予以证明,办理后的第一份临时海关报单以及提交给海关的必需文件,要留在进行海关监督而未办理海关手续的公司中,第二份转交给承运人。

  2.11 有条件的商品出口,预先规定承运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预先按此标准程序,提交临时海关报单;

  2)在指定期限内呈交全部海关报单,其中包括关于运输商品的准确信息,及填写海关报单的运输表格,或者对于加急商品的申请,及无须提交海关运输报单就可以通关的证明;

  3)全部海关报单;

  4)交给接收人在共同运货单中出口货物的证明。

  2.12 承运人应自提交给海关货物之日起在15天之内向海关的海关报单,包括关于在没有国家海关委员会证明的情况下进行申报的申请。

  2)共同海关运输单的办理,要考虑到此标准程序预先规定的一些特殊情况。

  3)按照俄罗斯国家海关委员制定的、关于按海关制度自由流通的商品,不必遵守此标准程序中附件2.13的规定条件的商品申报的程序。办理海关运输单与完成海关报单的同时,提交按海关制度自由流通的商品所必备的证明。

  2.13 在申报用普通运货单接收、并用一份临时海关声明办理手续的货物时,提交一份包括按代号分类,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商品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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