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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俄罗斯联邦(1991)投资的法律规定


  第三十六条:外国投资者获得国家有价证券
  经过俄罗斯联邦财政部或者加盟共和国中央财政机关的同意,外国投资者可以购买到国家有价证券。

  第三十七条:外国投资者加入
  外国投资者可以加入国家和市政府旗下的企业,以及在俄罗斯联邦境内投资建设的未完工项目,投资者参加国家和市政府企业的竞争和拍卖活动要遵守俄联邦宪法的有关规定。用苏联货币支付购买的企业或者参股权(股份、股票)。外国投资者可以使用其所拥有的苏联货币形式的资金,是作为在俄罗斯联邦和其他加盟共和国境内投资所得的收入,外国投资者无权使用低于苏联国家银行在对外经济业务中的汇率而购买到的苏联货币。外国投资者可以把拥有的外汇资金兑换成苏联货币,要按照苏联国家银行在对外经济业务中规定的汇率,要在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和其他全权代表的银行里办理专门的账户。上面所提的资金可以破例使用。外国投资者有权把没有消费完的剩余金从上述的户头上转成外汇形式。

第六章 外国投资者和外资企业获得土地使用权和其他财产权

  第三十八条:土地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
  向外国投资者和外资企业提供土地使用权,包括其租赁使用,以及其他自然资源的使用权,按照俄罗斯联邦土地法和其他俄联邦境内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财产出租
  财产出租给外国投资者和外资企业要由出租者实行,并根据俄联邦境内现行法律在签订的租赁协议的基础上办理。俄罗斯联邦共和国联邦个人的财产出租超过1亿卢布,应该委托国家机关全权代理这笔财产。

  第四十条:租让合同
  赋予外国投资者以权利,来整治和开垦修复和未修复的自然资源,实行经济活动,充分利用属于国家,个人,并没有移交给企业、机关、组织的经济客体,进行经济活动和管理业务,但要以租让合同为基础,租让合同是同外国投资者、俄联邦部长会议或者其他全权代表的国家机关在俄联邦现行租赁法的基础上签订的。租让合同的有效期限取决于租赁的性质和条件,但是不能超过50年。

  如果一方在合同上预先声明不同意,则不允许另一方单方面修改租赁合同的条件。租赁合同可以包含俄罗斯联邦境内现行法律中所没有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应该得到俄罗斯联邦最高委员会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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