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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俄罗斯联邦(1991)投资的法律规定


  第三十三条: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包括辞职和开除问题,劳动和休息制度,劳动支付条件,保险和赔偿一系列在外资企业中的问题,这些问题应由集体合同和个人劳动合同(具体的)来共同调解。与俄罗斯联邦境内的现行法律所规定的条件相比,集体和个人劳动合同的条件不能削弱企业员工的地位。

  外国公民可以成为工人和职员中的一员,也可以在外资企业的管理机关任职,有关离职,劳动和休息的条件,以及退休金保障的问题,外籍员工都应在与企业签订的个人劳动合同中达成一致意见。外籍员工得到的按外汇计算的工资报酬在扣除所得税之后,可以转到国外,外资企业工会的工作要以俄罗斯联邦境内现行法律为基本原则。

  第三十四条:外资企业员工的社会保险和保障
  外资企业员工的社会保险和他们的社会保障(外籍工人的退休保障除外)按照俄罗斯联邦境内现行法律的准则进行调整。外资企业中外籍员工的退休保证金可以转账拨到外籍员工常住国家相应的基金会,并以这些国家的汇率和条件为准。外资企业按照苏联和外国员工国家社会保险进行扣除,以及扣除苏联工人的退休保证金以供货给俄罗斯联邦的企业和机关。

第五章 外国投资者的参股、股份、股票及其他有价证券的获得

  第三十五条:外国投资者得到企业的参股权,股份,股票及其他有价证券
  外国投资者有权得到设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的企业的入股权,股份,股票及其他有价证券。外国投资者获得的企业的入股权(股份、股票)既可以用苏联货币,作为从俄罗斯联邦境内和其他加盟共和国得到的收入,也可以用外汇。最近时间的外汇换算成卢布按照苏联国家银行的外汇汇率,并在对外经济业务中被接受。对于购买到的低于苏联国家银行对外经贸业务中的汇率的苏联货币,外国投资无权使用。并用来购买参股权、股份、股票和其他有价证券。如果外国投资者用外汇买到了企业的入股权(股份、股票),则该企业就可被视为对外合资企业,如果外国投资者在用苏联货币支付的企业中占有超过50%的股份(股票),则该企业可视为外资企业。在这种情况下,该企业就可获得法律第二十五条所规定的优惠政策。外国投资者获得企业入股权,股份,股票和其他有价证券应到俄罗斯联邦财政部或其他全权代表的国家机关处登记注册,外国投资者在证券交易所购买股票和其他有价证券应由俄罗斯联邦关于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交易的法律条文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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