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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俄罗斯联邦(1991)投资的法律规定


  2)对于全部资金都属于外国投资者的企业:外国投资者的书面注册登记申请;企业成立的文件经公证证明无误的副本(一式两份);外国投资者有支付能力的证明,并且告之其所委托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借贷机构(用俄语准确地翻译过来);外国投资者在投资国进行商业贸易活动的清单的发票(用俄语准确地翻译过来);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所做出相应鉴定的证明书。

  3)对于外资企业的分支和外国法人的分支机构:为建立分支机构,请求予以登记注册,企业领导人签署的申请函;企业管理主管机关关于成立分支机构的决议,其摘录经公证证明无误的副本;企业成立分支的成立文件经公证证明无误的副本;对于外国法人--在投资国进行商业贸易活动的清单或者根据其所在国法律证明其法律地位的等效证明(用俄语准确地翻译过来);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所作相应检验的鉴定书。

  国家注册证应该同时也是已经登记过的外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成立的文件的补充和修改,或是其撤销的见证。

  外资企业递交给登记机关的企业主管机关关于其成立文件加以修改和补充的决议经公证证明无误的副本,不得迟于其成立后30天。在企业成立的文件中提出的修改和补充只能在登记后才能生效。

  第十七条:外资企业登记注册期限
  俄罗斯联邦财政部或者其他全权代表国家机关应该在外资企业提出登记注册申请之后21天之内予以注册或者告之申请人拒绝注册的原因。被登记注册的外资企业要以固定的形式出示登记证明。外资企业从登记之时起开始具有法人资格。登记注册的消息由地方当局机关通知企业所在地。许可经营的通告刊登在报刊上。

  第十八条:拒绝给外资企业注册
  拒绝给外资企业登记注册只可能是由于该企业的成立程序或者经营许可证违反了俄罗斯联邦境内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拒绝注册可以去法院部门上诉。

  第十九条:关闭外资企业
  关闭外资企业应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现行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上进行,为了建设合适的企业法律组织形式。在外资企业成立期满1年后仍然没有任何确凿的文件能证明每个组织者都交纳了不少于企业成立时注册的资金的50%,那么曾给该企业登记注册的机关应该承认其没有成功而做出撤销该企业的决定,这样的告示要发表在报刊上,撤销外资企业的登记由当初曾为其注册的机关负责,并以撤销委员会和消除差额证明机关的决定为基础,关于撤销的通告发表在报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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