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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俄罗斯联邦(1991)投资的法律规定

  俄罗斯联邦境内现行国际条约可以规定采取国际途径解决由于在俄罗斯境内实行对外投资而产生的纠纷。

  第十条:对于外国投资汇款支付的保障
  保证外国投资者在支付了相应的税款和其他征收的款项之后,可以无任何阻碍地收到投资所在国家的汇款,如果这些款项是以外汇的形式支付,则包括:

  --投资收入,同时包括利润、利润股份,股息,允许的酬劳百分比,技术援助和技术管理的支付以及其他奖励的形式。

  --按照货币要求和合同规定具有经济价值,要求所支付的金额。

  --投资者由于投资项的部分或全部撤销以及出售投资所得到的金额。

  --根据本法律第八条的规定而得到的补偿。

  第十一条:保证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用苏联汇率支付
  本法律第十条规定的付款方式和外国投资在俄罗斯联邦及其他加盟共和国境内以联邦汇率为准获得的款项可以在俄罗斯联邦境内根据俄联邦现行法律进行投资和使用。

  为了以卢布形式的资金得以保值,外国投资者可以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的银行里留有活期和定期的户头,该银行应该拥有俄联邦中央银行相应的许可证,无权按国外指定的账户汇款。

  外国投资者可以使用俄罗斯联邦境内现行法律规定的在国内外汇牌价市场上能够兑换外汇的卢布。

  对于生产具有重大国民经济意义的进口替代产品的外资企业,它们得到俄罗斯联邦对外经济联络部,俄联邦部长会议和俄联邦加盟共和国部长会议的肯定,可以相应地依靠俄罗斯联邦及其他加盟共和国的外汇基金,根据同外国投资者签订的协议,按照双方同意的汇率以苏联外汇的形式支付利润,但此汇率不应高于在对外经贸业务中普遍使用的苏联国家银行的汇率。

第三章 建立和撤销外资企业

  第十二条:外资企业的合法组织形式及类型
  俄罗斯联邦境内的外资企业以俄罗斯联邦宪法规定的股份公司和其他经济类型的公司和团体的形式建立和运作。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可以建立和运作如下外资企业:外国投资股份企业(合资企业)及其派生企业和分支机构;完全属于外国投资者的企业及其派生企业和分支机构;外国法人的分支机构。

  第十三条:建立外资企业的程序
  建立外资企业可以通过政府机关,也可以由外国投资者获得原来不含外资的机关企业的股份或者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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