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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海关法


  第六十四条:免除出口税和不对其采取经济政策措施
  外国货物及其加工产品免除出口税。对于指定的货物和产品不采取经济政策措施。

第十章 海关监督下的货物加工

  第六十五条:对本海关制度的解释
  海关监督下的货物加工--是一种海关制度,这种制度规定外国商品在俄罗斯加工时不对其采取经济政策措施,不征收进口关税,加工产品应带入自由流通领域或按其他海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六条:有关实施海关监督下货物加工的条例
  对于海关监督下货物加工适用第59-62和第64条的条例。

  第六十七条:适用该海关制度的限制
  海关监督下的货物加工不能用于逃避经济政策措施和国家法律。俄罗斯联邦国家海关委员会可以确定是否使用海关监督下的货物加工这一海关制度。

第十一章 暂时进出口

  第六十八条:对本海关制度的解释
  暂时进出口--是一种海关制度,这种海关制度规定在俄罗斯联邦境内或者在其境外使用此种商品时可以全部或部分免除关税,并且不对其采取经济政策措施。在此种海关制度下,暂时进出口的货物需要保持不变的状态,因为自然磨损和正常运输保存条件下的损失例外。

  第六十九条:适用于本海关制度的条件
  在俄罗斯联邦国家海关委员会规定的情况下,在确定暂时进出口货物的返还和保证支付海关关税后,可以适用本海关制度。

  第七十条:货物暂时进出口的批准
  货物暂时进出口的批准由俄罗斯联邦海关在机构根据俄罗斯联邦国家海关委员会所规定的程序办理,如果缺乏可靠的保障,俄罗斯联邦海关机构无权对暂时进出口做出批准。

  第七十一条:暂时进出口的期限
  货物暂时进出口的期限由俄罗斯联邦海关机构根据暂时进出口的目的和责任来确定,最长不能超过两年。对于一些特殊的货物俄罗斯联邦国家海关委员会有权适当地缩短或延长暂时进出口的期限。指定期限的延长由俄罗斯联邦海关机构根据俄罗斯联邦国家海关委员会规定的程序来进行。

  第七十二条:免除海关关税
  对暂时进出口货物的全部免税是由俄罗斯联邦政府确定的。如果货物运输者无法遵守全部免税的条件,那么在得到俄罗斯联邦金融部批准后,可以按照俄罗斯联邦海关委员会的规定采取部分的免税。

  在部分免税的情况下,每一个月或不到一个月承运人应支付自由流通或出口这些商品时应缴纳款项总数的3%,在暂时进出口的情况下,部分免税时所缴纳的海关关税的总额不应该超过自由流通或出口这些商品时应缴纳款项的总数。如果实际缴纳的海关关税的总额与自由流通在关税的总额不应该超过自由流通或出口这些商品时应缴纳款项的总数。如果实际缴纳的海关关税的总额与自由流通或出口这些商品时应缴纳款项的总额相同,那么这些商品被认为是适用于出口制度的自由流通商品或出口商品,但对其不采取经济政策措施。

  第七十三条:暂时进出口时限的效力
  如果在暂时进出口时限过后,货物仍不运走,那么对这些货物将适用其它的海关制度或被存放在暂时性仓库,仓库的管理者是俄罗斯联邦海关机构。

  第七十四条:出于由俄罗斯联邦海关机构或其工作人员造成的灭失,消耗,缺乏的原因而无法进行的暂时进出口货物的返还
  在出现下列情况时,货物无法按时返回的货物承运人暂时进出口不对俄罗斯联邦海关机构负有责任:受不可抗力造成的事故的不可换回的灭失;正常运输和保存条件下的损耗;不符合俄罗斯联邦法律的俄罗斯联邦海关机构或其工作人员的行为造成的损失。

  以上情况需经俄罗斯联邦海外领事馆确认。

第十二章 海关自由区和自由仓库

  第七十五条:对本海关制度的解释
  海关自由区和自由仓库--是海关的制度,这种制定规定外国的货物在这些边境地区或地点内的存放和使用不用交纳海关关税,并对其不采取经济政策措施;俄罗斯联邦的货物在这些地区或地点内按照本法规定的出口货物的制度来存放和使用。

  第七十六条:海关自由区的建立
  适用海前自由区制度的海关自由区的建立需要经过俄罗斯联邦政府批准,并在俄罗斯联邦经济部俄罗斯联邦金融部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许可下,由俄罗斯联邦国家有关委员会,俄罗斯联邦国际合作和发展代理处共同通过,同样的还要经过俄罗斯联邦的加盟共和国,自治州自治区,边区,莫斯科市圣彼得堡市共同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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