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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海关法

  海关免税商店业主负有以下责任:有责任排除货物不经海关检查而直接进入海关免税商店并进行销售的可能性。有责任遵守海关免税商店中所规定的条件并完成俄罗斯联邦海关机构的要求。有责任进行对入库货物和销售货物进行清查核算并按照俄罗斯联邦国家海关委员会的规定向俄罗斯联邦海关机构提交有关货物的单据。

  第五十六条:海关支付的责任
  海关免税商店的业主负有交纳海关支付的责任。

  第五十七条:海关免税商店的撤消
  海关免税商店的撤消是在海关免税商店许可证生效后进行的。在俄罗斯联邦海关机构撤消,收回海关免税商店许可证时,自决定做出之日起,海关免税商店变为暂时性仓库,货物在暂时性仓库存放要按照现行法律进行。

  在海关免税商店许可证被撤消后,免税商店内货物应重新办理自入库之日起的海关手续。在海关关税商交许可证被撤消后,货物如继续在海关免税商店内有效,海关免税商店的业主应按由俄罗斯联邦海关机构创立的暂时仓库的标准缴纳海关保存税,在海关免税商店许可证被收回后,应自返回决定执行之日起重新办理海关手续。在海关免税商店许可证被收回之后,货物如继续在该免税商店存放,海关免税商店的业主应按由俄罗斯联邦海关机构创立的暂时性仓库的标准缴纳海关保存税。在海关免税商店许可证被中止使用后,货物可在免税商店内继续销售,货物入库将按现行法律进行。

第九章 俄罗斯境内的货物加工

  第五十八条:对本海关制度的解释
  俄罗斯联邦境内的海关加工--是一种海关制度这种制度规定外国商品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加工时不对其采取经济政策措施,并退还进口税,加工产品运出俄罗斯联邦时应该出口程序办理。

  第五十九条:货物加工的程序
  货物加工的程序包括,货物的制造,其中包括货物的安装、装配、改装或另一种货物,货物自身的精制;货物的修理,其中包括货物的修复和调整;一些货物的使用,货物有如果这些货物全部或部分地用于货物的助于促进和简化货物的加工。对特定的货物加工的程序的限制和进行海关加工的条件(包括俄罗斯货物使用的可能性和程序)是由俄罗斯联邦国家海关委员会俄罗斯联邦经济部批准后确立。

  第六十条:海关边境内的海关加工许可证
  海关边境内的海关加工的实现必须由俄罗斯联邦公民在具有免税商店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

  对俄罗斯公民的海关边境内的海关加工许可证发放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进口货物与加工货物保持一致,俄罗斯联邦国家海关委员会做出规定的除外;海关加工应当促进加工货物的出口或生产设备在俄罗斯联邦的使用。

  海关边境内的海关加工许可证的办理程序和生效时间由俄罗斯联邦国家海关委员会确定。海关边境内的海关加工许可证的办理应按俄罗斯联邦最高苏维埃的有关规定交纳一定费用,海关边境内的海关加工许可证是可以被俄罗斯联邦海关机构撤消和收回。

  如果海关边境内的海关加工许可证无法按照规定的程序发给申请人或有建立在不充分的不可靠的对许可证的下发实质意义的证据上时,该海关边境内的海关加工许可证可被海关机构撤销。许可证的撤消从许可证下发的那一天开始生效。

  如果海关边境内的海关加工没有遵守本章规定的要求或该许可证十分不符合经济政策,海关边境内的海关加工许可证可以被收回。海关边境内的海关加工许可证被收回从做出收回决定日起开始生效。

  海关边境内的海关加工许可证被撤消或收回情况下,海关边境内的海关加工许可证办理时所缴纳的费用不予退还。

  第六十一条:俄罗斯联邦境内海关境内加工的期限
  俄罗斯联邦境内海关加工的期限是由俄罗斯联邦海关机构按照俄罗斯联邦国家海关委员会规定的程序确定的。期限的确定应该建立在有充分根据的加工时间长短上和加工货物支配的基础上。

  第六十二条:海关加工货物出口的数量
  俄罗斯联邦海关机构可以为海关目的而确定加工货物出口所必须达到的数量。

  俄罗斯联邦国家海关委员会,俄罗斯联邦经济部和俄罗斯联邦国家委员会根据工业政策共同确定制订加工货物出口必须达到的数量的程序。

  第六十三条:海关关税退还
  如果加工货物按照货物出口的海关制度在遵守现有法律的基础上由俄罗斯联邦海关机构进行出口,并在货物进入俄罗斯联邦关境内之后两年内进行出口,加工货物将获得海关关税的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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