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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海关法


  如果海关仓库的业主没有遵守本章规定的要求,海关仓库许可证可以被收回。海关仓库许可证被收回从做出收回决定日起开始生效。

  如果具备充分的理由认为海关仓库的业主恶意使用了自己的权力时,海关仓库许可证的效力可以被中止三个月。在海关仓库许可证被撤消。撤回或中止使用的情况下,海关仓库许可证办理时所缴纳的费用不事先退还。

  第四十九条:对海关仓库及其业主的要求
  海关仓库的处所应装有适合海关检查所设施,海关仓库的处所应安装有双重的保险设施,其中之一应由俄罗斯联邦机构管理。海关仓库管理者有以下责任:有责任排除不经过海关检查而将海关仓库内存放货物运出海关仓库的可能性。有责任遵守海关仓库许可证中所规定的条件并完成俄罗斯联邦海关机构的要求,其中包括允许俄罗斯联邦海关机构的工作人员检查存放在海关仓库的货物,在海关仓库无偿地提供给工作人员使用办公地点及设备,联络工具来进行海关检查和办理海关手续。有责任进行存货物的清算核查并按照俄罗斯联邦国家海关委员会的规定向俄罗斯联邦海关机构提交有关存货物的单据。

  第五十条:海关支付的责任
  海关仓库的业主负有缴纳海关关税及其它的海关费用的责任在第一条和第三条做出规定的不在之列。如果海关仓库的创立者是俄罗斯联邦的海关机构,那么支付责任将由库存货物的存放者来承担。海关支付的责任可以在俄罗斯联邦海关的允许下委托给在开放型海关仓库存放货物的人来承担。

  第五十一条:海关仓库的撤消
  海关仓库的撤消是在海关仓库许可证生效后进行的,或是根据海关仓库业主的意愿进行。在俄罗斯联邦海关机构撤消,收回海关仓库许可证时,自决定做出之日起,海关仓库变为暂时性仓库。货物在暂时性仓库的有效要按现行法律进行。在海关仓库许可证被撤消后,有效在海关仓库内的货物应办理海关手续。在海关仓库许可证被撤消之后货物后继续在该仓库内存放,海关仓库的业主应按由俄罗斯联邦海关机构创立的暂时仓库的标准缴纳海关保存税。

  在海关仓库许可证被收回后,应自收回决定执行三日起重新办理海关手续。在海关仓库许可证被收回后,货物如继续在该仓库有效,海关仓库的创立应按由俄罗斯联邦海关机构创立的暂时性仓库的标准来缴纳海关保存税。

  在海关仓库许可证被中止使用之后,货物将不允许在该仓库内存放,货物的进出将按现在法律的规定进行。

第八章 免税商店

  第五十二条:对本海关制度的解释
  免税商店---免税商店是一种海关制度,根据这种制度在海在监督下,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在国际机场,港口及其他的俄罗斯海关机构规定的一些地方开设免税商店销售商品,海关对这种商店不征收海关税,不对其采取经济政策措施。

  第五十三条:本海关制度适用的条件
  在免税商店根据本海关制度可以销售任何商品,以下的商品被禁止销售:禁止向俄罗斯联邦境内进口的商品,禁止从俄罗斯联邦境内出口的商品,禁止在俄罗斯联邦境内销售的商品,由俄罗斯联邦国家海关委员会确定的清单上的开列的物品。

  对于在俄罗斯联邦境内限制销售的商品只有在遵守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能在免税商店内销售。适用于本海关制度的商品直接在海关免税商店进行销售。

  第五十四条:海关免税商店的许可证
  海关免税商店必须由俄罗斯联邦公民在具有免税商店许可证的情况下创立。海关免税商店许可证的办理程序和生效时间由俄罗斯联邦国家海关委员会确定。海关免税商店的办理应按俄罗斯联邦最高苏维埃的有关规定交纳一定费用,海关免税商店许可证是可以被俄罗斯联邦海关机构撤消收回和中止使用的。

  如果海关免税商店许可证无法按照规定的程序发给申请人或有建立在不充分的不可靠的对许可证的下发实质意义的证据上时,该海关免税商店许可证可被海关机构撤销。许可证的撤消从许可证下发的那一天开始生效。

  如果海关免税商店许可证没有遵守本章规定的要求或该许可证十分不符合经济政策,海关免税商店许可证可以被收回。海关免税商店许可证被收回从做出收回决定日起开始生效。

  如果具备充分的理由认为海关免税商店的业主恶意使用自己的权力时,海关免税商店许可证的效力可被中止三个月。

  在海关免税商店许可证被撤消,收回或中止使用的情况下,海关免税商店许可证办理时所缴纳的费用不予退还。

  第五十五条:对海关免税商店业主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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