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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海关法


  18) 海关支付--包括海关关税和许可证办理费用等一切费用,由俄罗斯联邦海关机构征收。

  19) 海关关税--由俄罗斯联邦海关机构征收的货物和运输工具向俄罗斯联邦境内进口或从俄罗斯联邦境内出口所要交纳的税费。

  20) 税--委托俄罗斯联邦海关机构征收的税费。

第三章 货物和运输工具通关适用的主要原则

  第十九条:向俄罗斯联邦境内进口和从俄罗斯联邦境内出口的权力
  所有的经济实体在平等的基础上拥有向俄罗斯联邦境内进口和从俄罗斯联邦境内出口货物和运输工具的权力。其中包括依照本法进行的对外经济活动的权力任何人都不会失去向俄罗斯联邦境内进口和从俄罗斯联邦出口货物和运输工具的权力,在本法和其他俄罗斯联邦法令中已经有规定的人除外。

  第二十条:禁止向俄罗斯联邦境内进口和从俄罗斯联邦境内出口的条例
  出于以下考虑对向俄罗斯联邦境内进口和从俄罗斯联邦境内出口的某些商品或运输工具加以禁止的:

  出于对国家安全的考虑;保障社会秩序的定安和公民的精神健康;保障公民的生命与健康;保护动物和植物,保护自然环境;保护具有艺术的、历史的和考古价值的俄罗斯联邦或其它国家的物品。保障私人所有权其中包括知识产权,保障俄罗斯进口商品需求者的权利,同时在俄罗斯联邦法律和国际公约的基础上保护俄罗斯联邦的其它权益。

  在上述商进出口的商品还没有被没收充公之前,上述的商品或运输工具应当尽快地运出俄罗斯联邦国境或是归还给俄罗斯联邦。

  上述商品或运输工具的出口和返还应由货物运输者或承运人个人负责。

  如果上述商品或运输工具的出口和返还无法完成或无法立即完成,上述商品和运输工具将转往暂时仓库保存,它们的所有者是俄罗斯联邦海关机构。这些商品或运输工具在指定的暂时仓库的存放期限一般为三昼夜。

  第二十一条:限制向俄罗斯联邦境内进口和从俄罗斯联邦境内出口的条例
  出于以下考虑对向俄罗斯联邦境内进口和从俄罗斯联邦境内出口某些商品或运输工具受到限制的:

  出于对经济政策的考虑;出于对完成俄罗斯联邦国际义务的考虑;保障俄罗斯联邦的经济主权基础;保障国内消费市场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和国际公约对其它国家或它们的联盟的歧视政策或侵犯俄罗斯联邦经济实体权益的行为采取回应的措施。

  在上述限制条件下影响,商品和运输工具的生产只能在符合和遵守俄罗斯联邦海关法律和国际公约的条件下由俄罗斯联邦海关机构进行。上述在本法第一条中提及的限定进出口的俄罗斯联邦法律应当在它正式生效的前十天内正式公布。那些已按照其他的程序生效的法律不在之列。由上述的限定所引起的货物运输者或承运人的费用支出,俄罗斯联邦海关机构将不予偿还。

  第二十二条:俄罗斯联邦关于货物或运输工具进出口的程序的条例
  货物或运输工具进出俄罗斯联邦海关边境应根据现有海关制度按照现行法律进行。

  第二十三条:有关货物或运输工具进出口的海关制度
  1)用于自由流通的进口。

  2)二次进口。

  3)货物过境运输。

  4)海关仓库。

  5)免税商店。

  6)海关边境内加工。

  7)海关监督下的加工。

  8)暂时进口(出口)。

  9)海关自由区。

  10)自由仓库。

  11)海关边境外的加工。

  12)出口。

  13)再出口。

  14)销毁。

  15)国家拒收归公。

  第二十四条:海关制度法定调节的特殊性
  在处理特殊问题时,俄罗斯联邦政府和俄罗斯联邦国家海关委员会有权在现行法律没有作新规定或在相应的法律没有出台之前在自己的职权范围之内确定海关制度法定调节的特殊性,确立那些在现有法律中没有做出规定的海关制度。

  第二十五条:海关制度的选择和改变
  在现行法律和其它的俄罗斯联邦海关事务方面的法令没有做出相应规定时,经济实体可以在任何时间选择任何的海关制度或将其改变为另一种海关制度,而不受货物和运输工具性质、数量、出产地和用途的限制。

  第二十六条:海关手续的办理与海关检查
  货物或运输工具进出口的海关手续的办理和应受的海关检查应当按照本法的规定的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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