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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海关法

俄罗斯联邦海关法
(俄罗斯联邦总统 1993年6月18日)


  俄罗斯联邦立法委员会1995年6月19日第89号联邦立法会议95年第26号文件第2397页;俄罗斯联邦立法委员会1995年12月27日第211号联邦立法会议96年第1号文件第4页;俄罗斯联邦立法委员会1997年7月21日第114号联邦立法会议97年第30号文件第3586页;俄罗斯联邦立法委员会1997年11月16日第144号联邦立法会议97年第47号文件第5341页。参照:1998年3月11日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第8-11次会议颁布的1998年第12号法令第1458页。

  这部法律是俄罗斯联邦处理海关事务的法律的、经济的、组织上的基础。这部法律是为了保证俄罗斯联邦的经济主权和经济安全,是为了加强俄罗斯联邦同世界各国的经济联系,保证本国公民,法人和国家机构享有的权利不受侵害,同时对他们在海关事务方面应负的责任加以监督和管理。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章 俄罗斯联邦的海关事务

  第一条:俄罗斯联邦的海关事务
  俄罗斯联邦的海关事务包括俄罗斯联邦的海关政策,包括货物和运输工具进出俄罗斯联邦边境的程序和条件,还包括海关关税的缴纳,海关手续的办理,海关检查和海关政策及其它的海关政策执行方式。

  俄罗斯联邦的海关事务由俄联邦国家机关的管理。

  第二条:俄罗斯联邦的海关政策
  俄罗斯联邦执行唯一的海关政策,俄罗斯联邦的海关政策包括俄罗斯联邦对内和对外的海关政策两部分。

  俄罗斯联邦海关政策制订的目的是:保证最大效用的运用海关对在俄罗斯联邦海关境内进行的商品交换进行海关检查和海关调节这一工具;参预对保护俄罗斯联邦的市场,促进民族经济的发展,推动体制改革,及其他有关俄罗斯联邦经济政策的问题的解决。另外的目的是按照本法和俄罗斯联邦其它法令由俄罗斯联邦最高苏维埃、俄罗斯联邦总统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共同确定的。

  俄罗斯联邦致力于积极参预国际间海关事务上的合作。俄罗斯联邦的海关事务致力于与国际通用的准则和实务相配合,相一致。

  第三条:俄罗斯联邦海关国境和海关国界
  俄罗斯联邦的海关国境包括俄罗斯联邦领土、领海和内河还有领空。俄罗斯联邦海关边境还包括俄罗斯联邦海上特别经济区,人工岛和其它一些在海关事务上拥有司法权的建筑和设施,在俄罗斯联邦的关境内允许有海关自由区和自由仓库。除了那些由本法和俄罗斯联邦其他海关法律规定的地区之外,海关自由区和自由仓库不属于俄罗斯联邦海关边境。俄罗斯联邦的海关国界包括俄罗斯联邦的海关国境的边界,同时还包括海关自由区和海关仓库的边界。

  第四条:海关事务与国际经济的一体化
  为了巩固和发展国际经济的一体化,俄罗斯联邦和其他国家一起建立了海关事务联盟和自由贸易区,签订了一系列符合国际法准则有关海关事务问题的协定。

  第五条:俄罗斯联邦的海关法律
  俄罗斯联邦的海关法律包括本法,俄罗斯联邦海关税法以及与本法相适应的其它俄罗斯联邦有关法令。

  俄罗斯联邦处理海关事务时运用的法律是从俄罗斯海关机构接受海关声明及其它文件的那一天开始生效的。对于那些已经在本法和其它俄罗斯联邦其它法令做出规定的情况例外。对于那些违法进行的货物和运输工具进出俄罗斯联邦边境的行为,这些法律是从货物和运输工具实际进出俄罗斯联邦关境的那一天开始生效的。

  第六条:国际公约对海关事务的影响
  如果国际公约中所确立的规则与本法和其它俄罗斯联邦法令中关于海关事务的条令不符,则在处理海关事务的过程中,以国际公约所确定的规则为准。

第二章 海关事务的组织

  第七条:海关事务的领导
  俄罗斯联邦海关事务由俄罗斯联邦总统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实行总的领导。对俄罗斯联邦海关事务进行直接领导的中央执行机构是俄罗斯联邦国家海关委员会。

  第八条:俄罗斯联邦的海关机构
  俄罗斯联邦对海关事务的处理是由俄罗斯联邦的海关机构实现的。这些海关机构是权利保卫机构,它们有自己的一套系统,其中包括俄罗斯联邦国家海关委员会,俄罗斯联邦地方海关事务局,俄罗斯联邦海关,俄罗斯联邦海关检查站。有关俄罗斯联邦国家海关委员会的法律由俄罗斯联邦总统制订或是在他的委托下由俄罗斯联邦政府制订的。俄罗斯联邦地方海关事务局和俄罗斯联邦海关的创立,改造,撤消是由俄罗斯联邦国家海关委员会确立的。俄罗斯联邦海关检查站的创立,改造,撤消是由俄罗斯联邦地方海关事务局确立的。俄罗斯地方海关事务局、俄罗斯海关和俄罗斯联邦海关检查站的运作要以俄罗斯联邦国家海关委员会的法令为基础。除了俄罗斯联邦最高苏维埃、俄罗斯联邦总统和俄罗斯联邦政府之外,任何其他的机构无权对涉及到俄罗斯联邦海关机构职权范围的活动作决定,无权在没有经过有关许可的情况下执行或变更海关机构的职能,无权使海关机构承担额外的任务或是以其它各种方式干涉符合俄罗斯联邦法律和法令的海关机构的各项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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