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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海关关税

  3、在通过俄海关进口商品时,在以下必不可少的情况下,对俄提供关税特惠的国家的商品,对从以数量限制或其它方式调整对外经济活动国家的商品,如果俄签署的国际条约或俄联邦有关保护自然环境的人民健康,保护人民需求权,社会秩序,国家安全,和其它俄联邦生活必需利益对商品产地证明书有规定,当海关文件上没有关于商品产地信息或者俄海关有理由认为,商品产地信息不可信。

  第三十一条:商品产地证明书

  1、商品产地证明书应该证照所标商品产自相应国家应该提供:
  1)发货人关于商品符合产地标准的声明;

  2)开具证明书的出口国主管机关的书面证明,证明证明书内提供信息属实。

  2、商品产地证明书应与在办理海关手续时出具的海关申报单和其他文件一起出具。

  3、如果对证明书或证明书中的内容,包括商品产地的信息有怀疑,俄海关可询问开具证明书的机构,或作为商品出产国的国家的主管部门,要求补充或确认材料。

  4、在商品未被开具证明书和咨询资料前,不能被认为是从该国生产。

  第三十二条:拒绝放行商品的条件

  1、俄涨关只要有足够证据认为商品产自根据俄罗斯参与签定的国际协议和俄法令不允许放行的国家,可以拒绝让商品通过俄边境。

  2、不妥善的商品产地证明书或者商品产地信息都是拒绝放行商品的根据。

  3、确实没有查明的商品可在按俄联邦海关最高税率征收关税后放行。

  第三十三条:关于确定商品生产国家的一些补充情况

  1、在办理海关手续不超过一年内得到商品产地证明的条件下可对商品实行(恢复实行)最有利的或特惠的政策。

  2、确定商品产地时生产商品所使用的能源、机械设备和工具的产地不予考虑。

  3、从第三国进口到俄联邦领土以俄罗斯联邦领土的自由海关地区和自由仓库进口的特殊商品的产地,由俄罗斯联邦政府确定。

第六章 关税优惠

  第三十四条:除本法令35、36、37条规定的情况以外,本法令规定的关税的优惠不具备单一性,关税优惠按俄政府决定特别提供

  因此,关税优惠可理解为在俄罗斯联邦实现商品贸易优惠政策时,在商品过关时以偿还预先支付税款、免除关税、降低税率、规定进口(出口)特惠商品税率限额的方式,提供的相互或单方的条件。本法令规定的提供优惠方式由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

  第三十五条: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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