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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向在乌克兰境内临时逗留的外国公民提供医疗帮助规定》的决议

  第4条:乌克兰外交部、国家边境保卫问题委员会、国家海关、交通部、国家邮电部应当在1997年9月15日前采取措施,协助国家保险公司为临时逗留在乌克兰境内的外国公民办理医疗保险(单)。
  (第5条关于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必须具有医疗保险的规定将在2001年6月20日至7月1日期间根据乌克兰内阁2001年6月21日第673号决议的规定暂时中止其效力。)

  (第5条根据乌克兰内阁2001年5月23日第555号决议的规定将于2001年9月1日起失效力。)

  第5条:乌克兰国家边境保卫问题委员会应当在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进入乌克兰国境时检查其是否具有由国家保险公司承保的保险单或由经“乌克兰阿西斯坦斯”总部和保险业监督委员会指派到国家边境保卫问题委员会的承保人承保的保险单。
  (第5条根据乌克兰内阁98年12月4日第1926号决议和99年1月13日第35号决议做出修订)

  第6条:规定国家保险公司为临时逗留在乌克兰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办理保险业务可通过其分公司,或者通过签订代理人协议书和与具有办理医疗保险许可证的承保人签订共同承保协议书的途径来实现。
  (第6条根据乌克兰内阁99年1月13日第35号决议做出修订)

  第7条:乌克兰卫生部应当在一个月内确定需要提供给外国公民紧急医疗帮助的疾病种类和病情划分的目录,以及由乌克兰国家的或者市政的医疗机构提供给外国公民的紧急医疗帮助的价格(表)。

  第8条:规定支付给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在遇到任何投保的意外事件时提供紧急医疗帮助的医疗机构的最低保险金额为50美元。(按照发生意外事故当日由乌克兰国家银行公布的外汇汇率计算。)
  (第8条根据乌克兰内阁99年1月13日第35号决议做出修订)

  第9条:确立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险金额清算办法。(附录)

  第10条:有下属教育机构的乌克兰各部委以及其它中央职权机关在与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签订留学合同时,必须附带签订关于其于留学期间在乌克兰医疗机构享受医疗服务的协议。
  乌克兰教育部、卫生部应当制定出在乌克兰学习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在国家的或者市政的医疗机构享受医疗服务协议书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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