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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向在乌克兰境内临时逗留的外国公民提供医疗帮助规定》的决议

关于完善《向在乌克兰境内临时逗留的外国公民提供医疗帮助规定》的决议
(乌克兰内阁1997年9月17日第1021号 基辅)


  (包括根据乌克兰内阁98年12月4日第1926号决议、乌克兰内阁99年1月13日第35号决议、乌克兰内阁2001年5月23日第555号决议、乌克兰内阁2001年6月21日第673号决议做出的修订)

  为了完善由乌克兰内阁97年1月28日第79号决议确立的《向在乌克兰境内临时逗留的外国公民提供医疗帮助规定》,并且根据乌克兰《保险法》(最高议会96年第85号令)第9条规定,乌克兰内阁通过如下决议:

  (第1条关于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必须具有医疗保险的规定将在2001年6月20日至7月1日期间根据乌克兰内阁2001年6月21日第673号决议的规定暂时中止其效力。)

  第1条:规定在获得入境签证或在通过乌克兰国境线时,外国公民必须具有由乌克兰国家股份保险公司办理的关于向外国公民提供紧急医疗帮助,并保证支付其紧急医疗帮助费用的保险。
  (第1条第2段根据乌克兰内阁2001年5月23日第555号决议的规定将于2001年9月1日起失效。)

  上述保险单可以在办理入境证件或通过乌克兰国境时购买。

  上述准则不适用于外国驻乌外事代办处和领事机构的工作人员及其家属,受乌克兰总统、乌克兰最高议会、乌克兰内阁、乌克兰最高法院邀请到乌克兰的外国代表团成员,军事和军事后勤舰队上的成员,按照法定程序在乌克兰境内获得难民身份的人以及提交获得在乌克兰境内难民身份申请的人。

  如果在乌克兰参加的国际条约中另有规定的情况下,则将以国际条约规定为准。

  (第1条经乌克兰内阁99年1月13日第35号决议修订)

  第2条:如果乌克兰国家保险公司与外国承保人之间签订有保险(单)协议书,则在外国人以及无国籍人士办有外国承保人承保的保险的情况下,对支付给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在乌克兰提供紧急医疗帮助的费用由外国承保人承保。
  (第2条根据乌克兰内阁99年1月13日第35号决议做出修订)

  第3条:乌克兰卫生部和保险业监督委员会应会同反垄断委员会,在三个月内向乌克兰内阁提交关于强制其他承保人履行对临时逗留在乌克兰境内的外国公民医疗保险的承保义务的规定的议案,规定其必须与国家的或者市政的医疗机构在乌克兰有关国土行政管理部门范围内签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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