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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来巴的外籍人士或已在巴西的外籍人士的配偶颁发临时签证、长期签证或永久居留权的规定

关于向来巴的外籍人士或已在巴西的
外籍人士的配偶颁发临时签证、长期签证或永久居留权的规定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八日第二号行政决议)


  根据于一九九二年十一月十九日颁布的第8490号法成立的国家移民局在行使于一九九三年六月二十二日颁布的第840号令赋予的权力并考虑到一九八零年颁布的第6815号法第四条以及一九八一年颁布的第86715号令第三条“特别注意”所做规定的情况下,决定:

  第一条:对于陪同人员的临时签证、长期签证或者永久居留权的申请应遵循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颁布的第27号规范性决议所做的规定;如出现其他特殊情况或有所遗漏的情况,则应遵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颁布的第36号规范性决议所做的规定。对于以家庭团聚为由申请上述签证或永久居留权的,则应通过以下文件(一份或多份)证明其合法的亲属关系:

  1、当事人宗属国政府所签发的结婚证明;该证明须由巴西驻外领事机构进行翻译并认证。

  2、该外籍人士宗属国的民事法官或其他有关负责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该证明同样须由巴西驻外的领事机构进行翻译并认证。

  3、由税务机构或其他与联邦财税秘书处的相应机构签发的亲属关系证明;该证明同样须由巴西的驻外领事机构进行翻译并认证。

  4、该外籍人士宗属国的有关负责部门出具的该外籍人士与其配偶共同生活的时间在五年以上的证明;该证明同样须由巴西驻外领事机构进行翻译并认证。

  5、通过出示子女出生证明以证明该外籍夫妇间有共同的子女。

  第二条:申请其配偶来巴的外籍人士应签署提供其配偶在巴西的生活费用并负责其离开巴西境内的公共契约(该契约须经公证处公证),同时应证明自己拥有足够的财产以维持自己与配偶在巴西的生活(提供至少能保证最低生活水平的合法劳动合同或者奖学金证明,以及自己与配偶加入健康保险的证明)

  第三条:本行政决议自其公布之日起生效。

  阿尔瓦卢.古尔盖尔.德.阿兰卡尔

  国家移民局局长

  本行政决议刊登在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一日出版的195-E号联邦公报的第一节的第六至第七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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