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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非1961年外汇管制规章


  22B、没收和处置被扣押金钱或货物或者与所签发或所做命令相关的金钱或货物

  (1)在不违反第3款之规定的情况下,财政部可以签发书面命令,将第22A条第1款a项、b项或c项所指的任何金钱或货物,包括其产生的任何金钱或货物没收给国家,并且

  a、若是金钱,应当将该金钱存入国家税收基金;以及

  b、若是货物,应当如同该货物的所有者或持有者,将该货物以其认为合适的方式变现,并且可以将该货物转让给购买者,同时给予其有效的所有权。若该货物是不动产,假如财政部证明财政部未能取得该货物的所有权契据,则无需向契约登记员提交此类契据。

  (2)如果财政部基于合理理由确信根据第22A条第1款a项扣押或与根据该条b项或c项所签发或所做命令相关的金钱或货物非该几项所指的金钱或货物,那么财政部可以将该金钱或货物包括由此产生的金钱或货物,归还给该金钱或货物被发现之时的占有人或对其享有权利的任何人,或者可以取消相关命令。

  (3)财政部不得将第22A条第1款a项、b项或c项中所指的任何金钱或货物没收给国家,除非

  a、财政部已在政府公报上发布通知

  (i)在该通知里对没收指定金钱或货物给国家的任何决定进行通告;

  (ii)提供该被没收金钱或货物将被处置的方式之详细情况;以及

  (iii)指出该金钱或货物被没收的日期(该日期也许就是做出通知之日);以及

  b、财政部在公布上述通知的同时通过挂号邮寄将同样的通知送给财政部认为受该决定影响之人。如果该人的地址不可知,则送至其最后可知的地址。且财政部不得处置根据第1款而没收给国家的任何货物,除非自该通知在政府公报上公布之日起90天的期限已届满。如果任何与该决定相关的程序在法院已经启动,那么除非在该程序中已经做出最后判决,否则财政部也不得处置根据第1款而没收给国家的任何货物。

  (4)尽管有第1款a项的规定,财政部就下列事项产生的费用可以从没收的金钱或没收货物的变现收益中支出--只要已经根据本条第1款和第3款或根据以上所指两款并参照第22C条第3款之规定对该金钱或货物做出了没收宣告:

  a、根据第22A条第1款或第22C条第1款扣押金钱或货物;

  b、根据第22A条第1款a项保管货物;或者

  c、财政部签发或做出第22A条第1款b项或c项或第22C条第2款规定的命令,或任何人遵守该命令;

  d、根据本条第1款和第3款或根据以上所指两款并参照第22C条第3款之规定没收金钱或货物或将货物变现;或者

  e、对于根据第22A条第1款a项或第22C条第1款扣押的货物或根据本条第1款和第3款或根据以上所指两款并参照第22C条第3款之规定宣告没收的货物进行维修或保存或对其交纳任何税收或其他费用。

  22C、财政部收回特定金额

  (1)当财政部根据第22B条将第22A条第1款a项、b项或c项所指金钱或货物没收给国家,并且该金钱以及该货物变现后的收益--如果存在的话,少于下列金额:

  a、与第22A条第1款a项(i)中所指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遵守规章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相关的金额;

  b、与第22A条第1款a项(ii)(aa)中所指违法行为、不遵守规章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相关的金额;

  c、第22A条第1款a项(ii)(bb)中所指的由任何人获得或应得的金钱;

  d、第22A条第1款a项(ii)(cc)中所指的任何人受益或获得的金钱;

  或者根据第22B条并未将任何金钱或货物没收给国家时,财政部可以从下列人处收回上述d中提到的金额与上述a中提到的金额和收益之间的差额或者收回上述d中提到的金额,具体视实际情况而定:

  (i)犯有所指违法行为、不遵守规章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之人;

  (ii)财政部有合理理由怀疑其犯有所指违法行为、不遵守规章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之人;

  (iii)因所指违法行为、不遵守规章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而受益或获得财物之人;

  (iv)如果多人犯有所指违法行为、不遵守规章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或财政部有合理理由怀疑犯有任何所指违法行为、不遵守规章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或者多人因所指违法行为、不遵守规章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而受益或获得财物,财政部可以通过以其认为合理的方式扣押相关一人或多人的任何金钱,包括第4条所指封存账户中的金钱或货物,单独和同时从该些人处收回上述金额。

  (2)如果财政部有合理理由相信有必要在任何时候或在第22A条第1款a项中所指的金钱或货物被扣押之后,根据第1款规定通过正当程序从相关一人或多人处收回任何金额,则财政部可以以其认为合适的方式签发或做出命令,禁止任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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