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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非1961年外汇管制规章


  作为根据本条规定所做的任何转让的对价而应当支付的金额应当为财政部确定的金额,但不得低于扣除变现费用后财政部变现的金额。

  (2)自本条生效之日起,在根据第1款签发的命令对其不生效的情形下,任何人都不得购买任何货物。

  (3)在对未向财政部或被授权经销商做出第1款所要求的报告之人进行的任何刑事程序中,如果已证明自该人做出该款所指的任何付款之日起六个月的期限届满后,当财政部或被授权经销商要求该人出示该货物的进口报关单而该人不能出示时,则应当假定该货物自付款之日起4个月内未托运至本共和国,直至出现相反证明。

  (4)在本共和国之外购买了任何运输工具并且处于本共和国之内的任何人在该运输工具被托运并且带至本共和国后,都不得为了在本共和国之外有偿运输任何人员或货物而允许该运输工具离开本共和国,除非经财政部同意并且遵守其可能设定的条件。

  为本款之目的,“运输工具”包括任何船只、航行器、机动车辆、拖拉机或滚柱。

  13、从非英镑区国家进口的货物之出口限制
  (1)除财政部批准并且遵守财政部可能设定的条件外,任何人都不得将从非英镑区国家进口的任何物品从本共和国出口。

  (2)为本条之目的,全部或部分以进口的产品、物质或零件在本共和国制造的物品应当被视为以南非为原产地,并且该物品不得视为从非英镑区国家进口。

  (3)本条中,“制造”包括加工或组装。

  14、非居民所有的证券的交易限制
  (1)除非财政部或其授权之人批准并且遵守财政部或该被授权之人可能设定的条件,任何人

  a、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取得或处置任何受管制的证券;

  b、都不得就证券的任何交易,以被推选人的身份代表非居民或任命非居民为被推选人;

  c、都不得就证券转入或转出非居民名下而在证券登记处做任何登记;

  d、都不得在任何证券登记处更改非居民的地址,但更改后的地址与登记处中记录的当前地址属于同一货币区域的除外;

  e、在知道或有理由相信证券的购买者为非居民或非居民对证券享有利益时,都不得在证券登记处登记本共和国之内的地址或从事任何意在保证该类登记的行为;

  f、都不得将非居民所有的证券或其享有利益的证券从大不列颠联合王国的登记处或登记处的伦敦分部转让至南非的登记处或其分部。

  (2)a、任何持有、占有或保管有任何受管制证券的人应当在本条生效之日起30天内或其成为该证券的持有者或该证券受其占有或置于其保管之下之日起30天内--以两者中的较后者为准,将该证券提交给被授权经销商。

  B、根据a项提交的证券必须连同给出下列细节的清单一起提交:

  (i)所有者或享有利益者的全名和居住国家,以及持有者尽其所知就所有者或享有利益者事实上居住于所指国家之情况而做的签名宣告。

  (ii)证券的发行公司或实体的名称。

  (iii)证券的总数。

  (iv)占有证券或保管证券之人的全名和居住地址。

  为有利于受管制证券的识别,财政部可以指令被授权经销商将证券的印花以及财政部可能确定的签注附于向其提交的证券上。

  (3)为本条之目的,

  a、“受管制证券”意指

  (i)以非居民的名义登记或其所有或其享有利益的任何证券;

  (ii)任何人从非居民处获得或在本共和国外获得的任何证券,该人的居住地在所不问;

  b、“非居民”意指居住于本共和国外的人。

  C、“被推选人”意指通过其代理,证券所有者的所有权利或任何权利得以行使之人。

  15、无记名证券和无记名期权交易的禁止
  (1)任何人都不得就任何无记名证券支付任何红利或签发任何息票,该息票是在本法生效前可付还是在本法生效后可付在所不问。

  (2)任何人都不得发行任何无记名期权或延长任何既有无记名期权的流通期限。

  (3)任何人都不得处置、获得或经营

  a、任何无记名证券;

  b、本公告发布于政府公报上之日后发行的任何无记名期权。

  (4)经财政部批准并且遵守财政部可能设定的条件,任何无记名证券的所有者可以将该证券转换成记名证券。

  (5)申请财政部批准将任何无记名证券转换成任何记名证券时,应当附随一份经过宣誓并以财政部规定的形式,由该证券的所有者或其授权代理人适时完成的宣告。

  (6)a、财政部或其授权之人可以批准豁免适用本条第1款、第2款以及第3款的规定。

  B、本条第5款在做必要的修改后应当适用于根据本款a项所做的与无记名证券或其红利或依其签发的息票相关的豁免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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