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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非1961年外汇管制规章


  (2)除非财政部批准并且遵守财政部可能设立的条件,任何已经根据本条第1款做了申报的任何外国资产不得被出售、转让或处置。

  (3)对于财政部决定的、就特定外国资产可以豁免适用本条规定之人,本条第2款规定不得就该外国资产对其加以义务。

  (4)财政部可以撤消任何根据本条第3款做出的豁免。

  (5)为本条之目的,在本条公布之后的任何时候处于本共和国境内之人应视为已居住于并且一直居住于本共和国,直到出现相反证明。

  8、就特定交易规定货币的权力
  (1)在本共和国内之人与本共和国外之人间进行支付的进口或出口或其他交易中,对于可以支付或不能支付的一种货币或多种货币或支付方式,财政部可以不时地通过在公报上发布通知或给予被授权经销商指导而做出规定。除非财政部批准并且遵守财政部可能设定的条件,任何人都不得以规定的一种货币或多种货币或规定的方式以外的货币或方式做出支付或接受支付。

  (2)在不损害第1款规定的一般性的情况下,根据前款做出的任何通知和任何指导可以与下列支付相关(包括任何特别支付):

  a、对于从下列国家进口或向下列国家出口该通知中或指导中规定的任何商品所做的支付:

  (i)所有国家;或者

  (ii)除了通知中或指导中规定的任何国家之外的所有国家;或者

  (iii)通知中或指导中规定的任何国家;或者

  b、对于任何特定交易所做的支付。

  (3)规章第6条第10款的规定在做出必要修改后,适用于从本共和国向财政部已根据前面第2款就该商品出口中的支付可以或不可以采用的一种或多种货币或支付方式做出了规定的国家出口任何商品。

  9、目的地口岸选择的限制
  (1)除非经财政部批准且遵守财政部可能设定的条件,任何人都不得将任何货物托运至根据本规章第6条第10款a项就出口外汇结余所做的申报中规定的目的地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地,除非该其他目的地处于同一货币区域;也不得在货物发出后做出或接受将货物转运至其他目的地的指令,除非该其他目的地处于同一货币区域。

  (2)在根据本条进行的任何刑事程序中,如果证明货物已被转运至提交给该货物外运的本共和国负责机构并被其接受的规定文件中指明的、该货物目的地国家以外的国家,则应当假定该货物被托运至该国家并被其接受,而非文件中指明的国家,直到出现相反证明,。

  10、资本输出的限制
  (1)除非经财政部批准并且遵守财政部可能设定的条件,任何人都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a、如果有以下情况而在任何12个月内从本共和国出口总价值超过20兰特或财政部确定的更大价值的货物:

  (i)仍未或不将在本共和国内接受本共和国外之人对该货物所做的支付;或者

  (ii)该货物以低于其价值的价格出口;或者

  (iii)从在本共和国对该货物装船之日起,对该货物的付款时间超过六个月或被授权经销商就该货物确定的更短的时间;

  b、将价值超过600兰特或财政部可能确定的更大价值的货物,包括个人衣服、家用财物以及珠宝带出本共和国;

  c、从事将资金或对于资金的任何权利直接或间接从本共和国输出的任何交易。

  (2)第3条第3款、第4款和第5款的规定在做必要的修改后应当适用于本条第1款b项所指的货物。

  (3)为本条之目的,“价值”应指出于关税目的在《1955年海关法》(1955年第55号法令)第108条中定义的价值。

  11、向财政部转让已出口货物的权利
  (1)无论何时,如果从本共和国出口货物之人在货物从本共和国装船之日起六个月内或根据前述第10条第1款a项(iii)之规定而确定的更短时间内未能出售该货物,那么在未根据第10条第1款获得不出售而出口货物的批准或者未在第10条第1款a项(iii)中提及的时间内付款的情况下,在该事件中,该人应当在前述时间届满之日起14天内就该货物未出售之事向财政部或被授权经销商做出书面报告,财政部可以因此命令该人将其对该货物的权利转让给财政部或财政部授权之人。

  作为根据本条规定所做的任何转让的对价而应当支付的金额应当是财政部或代表财政部确定的金额,但不得低于扣除变现费用后财政部变现的金额。

  (2)自本条生效之日起,在根据第1款签发的命令对其不生效的情形下,任何人都不得出口任何货物。

  12、本共和国之外购买的货物
  (1)无论何时,本共和国内之人在本共和国外的任何国家内购买了货物,并且已为该货物付款或因为该货物而付款,但该货物未在付款之日起四个月内托运至本共和国,那么该人应当在所指的四个月期限届满之日起14天内就该货物未被托运至本共和国之事向财政部或被授权经销商做出书面报告。财政部可以因此命令该人将其对于该货物的权利转让给财政部或财政部授权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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