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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引渡条例


  * 该种特定情形并不存在;

  * 该种特定情形确实存在,但是关于该引渡罪行的引渡请求不应被拒绝;

  (d)本人经判断后认为,** 因为其罪行应被引渡;

  (e)依据引渡法(1988)第22节第(2)条的规定,本人决定,** 因为其上述提及的罪行(具体指出其引渡罪行),应被引渡至*** ;

  因此现在本人,(加入其姓名和名称),作为澳大利亚联邦司法部长,依据该法案第23节的规定,在此:

  (f)要求你,作为对** 进行监管的人,将其让渡至警署官员的监管下;

  (g)授权该警署官员监管并在需要和方便时拘留** ,并为了将其让渡至押解人以及移送出澳大利亚的目的进行移送;

  (h)授权押解人监管** 并将其移送出澳大利亚至*** 某地,以便将其引渡给由引渡国指定接收** 的人。

  日期:  19_ _

  司法部长

  *如果不适用则省去。

  ** 加入被监管人的姓名。

  *** 加入引渡国的名称。

  格式14 法案第24节第(1)条

  第3条例

  依据法案第24节第(1)条规定签发的临时引渡授权书

  本授权书的发布对象是对** 进行监管的人和由引渡法(1988)做出规定的所有警署官员以及(押解人员的姓名)(在本授权书中称作“押解人”)。

  鉴于,针对引渡国,(加入国家的名字)做出的引渡(加入被引渡人的姓名)的引渡请求,依据引渡法(1988)第22节的规定,该被引渡之人的罪行(具体指出其引渡罪行)足以构成引渡要求的条件:

  (a)本人确信不存在有关对以下引渡罪行的反对意见:(具体指出其引渡罪行);

  (b)本人确信,(加入被引渡人的姓名)被引渡至*** 后,不至于受痛苦的折磨;

  *(ba)被引渡人的罪行或罪行之一构成死刑,按照*** 发出的允诺:

  * (加入被引渡人的姓名)不因该罪行受到审判;* 或

  * 如果** 对该罪行进行审判,该被引渡之人不至于被判死刑;* 或

  * 如果该被引渡之人被判死刑,死刑将不予执行;

  (c)*** 给出了关于** 的特殊性担保;

  *(ca)由于引渡法(1988)第11节的规定,该法案对*** 适用,并受到对以下事项产生效力的时效、条件、异议或资格的影响:

  * 在特定情形下** 的引渡请求应被拒绝--本人确信该种特定情形并不存在;

  * 在特定情形下** 的引渡请求可能被拒绝--本人确信:

  * 该种特定情形并不存在;

  * 该种特定情形确实存在,但是关于该引渡罪行的引渡请求不应被拒绝;

  (d)本人经判断后认为,** 因为其罪行应被引渡;

  (e)依据引渡法(1988)第22节第(2)条的规定,本人决定,** 因为其上述提及的罪行(具体指出其引渡罪行),应被引渡至*** ;

  (f)** 因为有关违反澳大利亚法律的行为而正处于服刑期间;

  (g)与上述提及的引渡请求相联系的罪行是** 被控诉的相关罪行;

  (h)本人确信:

  (i)依据该法案第24节第(1)条而不是第23节的规定签发的授权书是考虑到司法正义和行政利益;

  (ii)*** 已经给出了有关以下事项的充分担保:

  A 于*** 对该被引渡之人的被控诉的罪行进行审判;

  B ** 返回至澳大利亚;

  C 往返时以及在*** 时对该被引渡之人的监管;

  *(i)有关违反(州、北部地域或诺福克群岛)法律的罪行(加入相关罪行的陈述);

  (i)本人确信该州或该地域的法律:

  A 允许依据临时引渡授权书将该被引渡之人让渡或引渡至(加入国家的名字);

  B 在该被引渡之人依据这样的授权书被引渡至引渡国的情形下,允许依据授权书的规定对该人进行监管的时间(包括于澳大利亚境外监管的时间)做有利于罪行审判的统计;

  (ii)以下人已给出对** 依据这样的授权书被引渡至引渡国的同意书:

  * (加入州的名称)的适当的内阁成员;

  * 北部地域的适当的部长大臣;

  * 诺福克群岛的行政长官;

  因此现在本人,(加入其姓名和名称),作为澳大利亚联邦司法部长,依据该法案第24节第(1)条的规定,在此:

  (j)要求你,作为对** 进行监管的人,将其让渡至警署官员的监管下;

  (k)授权该警署官员监管并在需要和方便时拘留** ,并为了将其让渡至押解人以及移送出澳大利亚的目的进行移送;

  (l)授权押解人监管** 并将其移送出澳大利亚至*** 某地,以便将其引渡给由引渡国指定接收** 的人。

  日期:  19_ _

  司法部长

  *如果不适用则省去。

  ** 加入被监管人的姓名。

  *** 加入引渡国的名称。

  格式15 法案第25节第(1)条

  第3条例

  依据法案第25节第(1)条规定引渡至请求引渡国的授权书

  本授权书的发布对象是对** 进行监管的人和由引渡法(1988)做出规定的所有警署官员以及(押解人员的姓名)(在本授权书中称作“押解人”)。

  鉴于:

  (a)按照依据引渡法(1988)第24节第(1)条的规定签发的授权书,(加入被引渡人的姓名)已被引渡至请求引渡国,(加入国家的名字);

  (b)依据该法案第24节第(1)条(d)款(ii)项的规定做出的担保,** 已被送回澳大利亚;

  (c)*** 因为如下的引渡罪行仍旧请求** 的引渡:(具体指出引渡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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