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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对内直接投资等的相关法令


  第3款:实施技术引进合约的签署等的日期;

  第4款:希望实施技术合约的签署等的理由;

  第5款:除以上各款所提到的内容外,与技术引进合约的签署等相关的合约的条款以及主管省省令所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4项:法第30条第3项规定的法令所规定的内容为经济合作开发组织条约(仅限于涉及到与基于同条约第5条(A)的规定所确定的经常性贸易外交易自由化相关的条约部分)。

  第5项:如要延长不进行法案第30条第3项或第6项所规定的技术引进合约的签署等的期限时,应通过邮政发送或交付发送,将记录有该延长期限的文件送交到应该接收此通知的收件人的住所、居所或营业所。

  第6项:从第3条第8项至第11项的规定也适用于记录有前一项所规定的延长期限的文件。在此情况下,同条第8项中的“前一项”以及从同条第9项至第11项规定中的“第7项”可以由“第5条第5项”来替换。

  第7项:根据法案第30条第5项规定或适用于同条第7项的法第27条第10项规定做出劝告或命令,应通过邮政发送或交付发送,将记录有该劝告或命令内容的文件送交给应该接收此通知的收件人的住所、居所或营业所。

  第8项:第3条第8项至第11项的规定也适用于记录有前一项所规定的劝告或命令的内容的文件。在此情况下,同条第8项中的“前一项”以及同条第9项中的“第7项”可以用“第5条第7项”来替换,同条第10项中的“第7项”也可以用“第5条第7项”来替换,“第10条第3款”可以用“第10条第4款或第6款”、同条第11项中的“第7项”可以用“第5条第7项”来替换。

  第9项:根据适用于法第30条第7项的法第27条第7项规定所做的通知,必须按照主管省省令所规定的手续来进行。

第6条之一 法案第27条的技术性措词替换


  法案第30条第7项所规定的技术性措词替换见下表。

  措词替换的规定 被措词替换的字句 措词替换成的字句

  第27条第7项第5项第30条第5项

  第27条第8项必须进行对内直接投资等必须进行技术引进合约的签署等

  第27条第9项第3项或第6项第30条第3项或第6项

  该对内直接投资等 该技术引进合约的签署等

  进行对内直接投资等 实施技术引进合约的签署等

  第27条第10项第5项第30条第5项

  对内直接投资等的相关内容 技术引进合约的签署等的相关条款的全部或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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