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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1985年外国国家豁免法


  则外国国家在涉及该汇票的司法程序中不享有豁免权。

第20节 税收



  20、若澳大利亚有关税收法律的条款被规定或包括在就本节所规定的一类条款中,在该条款要求外国国家承担义务的司法程序中,外国国家不享有豁免权。

第21节 相关程序



  21、由于本部分中前述司法程序的规定,当外国国家在有关某一事件的司法程序中不享有豁免权,则在任何由上述司法程序引起并涉及上述程序的其它有关该事件的司法程序(包括上诉)中,该外国国家不享有豁免权。

第22节 适用于独立法人的部分



  22、本部分中前述的司法程序(除11(2)(a)(i)、16(1)(a)、17(3)的规定外),若适用于外国国家,则也适用于外国国家相关的独立法人。

第三部分 送达和审判

第23节 协议规定的启动传票的送达



  23、根据以外国国家或独立法人为一方的协议(无论是否签订及是否在本法生效以前或以后签订),对外国国家或外国国家的独立法人启动传票的送达可视为有效。

第24节 外交途径送达



  24、(1)对外国国家送达启动传票,可以送交外交部负责转达的首席检察官,由其送达至外国国家与之相应的部门或机关。
  (2)启动传票应该连同以下文件:

  (a)按明细表中的表格1提出的申请;

  (b)司法程序中原告或申请者的法定声明,该声明涉及遵守相关法院管辖以外送达的法庭规定或其它法律(如果有的话);及

  (c)如果英语不是该外国国家的官方语言;

  (i)启动传票的该外国国家的官方语言的译本;及

  (ii)由翻译者签字的以该官方语言制作的证明书,其中包括翻译人员的翻译资格,并声明该翻译是启动传票的正确译本。

  (3)若传票和文件被送达到在外国国家内的外国国家的相应的部门或机关,送达自交付时生效。

  (4)若传票和文件被送达到代表外国国家并拥有职权的其他人,送达自交付时生效。

  (5)(1)至(4)(含本条)分节不排除任何法庭规定或其它法律的适用,该规定或法律对涉及管辖以外启动传票的送达的法庭级别作出了要求。

  (6)根据本节,如果送达确实有效,则启动传票的送达应被视为对管辖以外或外国国家有效。

  (7)出庭期限自启动传票生效之日起2个月期满后开始计算。

  (8)本节不适用于在对物诉讼的司法程序中的启动传票的送达。

第25节 其它送达方式无效



  25、除第23节或第24节中允许或规定的方式外,其它在澳大利亚对外国国家的启动传票的送达无效。

第26节 放弃对送达的拒绝



  26、当外国国家没有拒绝启动传票的送达,出庭参与司法程序,则本法关于该送达的规定应被遵守。

第27节 缺席审判



  27、(1)除以下情况外,缺席审判对外国国家不适用:
  (a)经证实,根据依本法进行的启动传票的送达已生效,且出庭期限已过;及

  (b)法庭认为,在该司法程序中,该外国国家不能享有豁免。

  (2)除非法庭认为,在司法程序中,独立法人不享有豁免权,否则缺席判决对独立法人不适用。

第28节 缺席判决的执行



  28、(1)根据分节(6),缺席判决不对外国国家开始执行,直到自以下事件起两个月后:
  (a)判决的复本,经法院密封后,或未经密封但经法院官员证实其为判决的真实复本;并且

  (b)当英文不是该外国国家的官方语言时:

  (i)翻译成该国家官方语言的译本;并且

  (ii)由翻译者签字的以该官方语言制作的证明书,其中包括翻译人员的翻译资格,并声明该翻译是判决的正确译本;依本节的规定对外国国家相当于外交部的部门或组织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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