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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国家统计委员会法则

俄罗斯联邦国家统计委员会法则
(俄罗斯联邦政府2001年2月第85号提议批准)


  1.俄罗斯联邦国家统计委员会是执行跨行业协调、对政府统计领域进行功能调节的联邦行政机构。
  俄罗斯联邦国家统计委员会提供代表联邦政府机关、俄罗斯联邦附属领地、地方机关、组织及公民的社会、经济、人口立场的官方统计信息。这些信息是政府信息的最重要来源。
  2.俄罗斯联邦国家统计委员会应在俄罗斯联邦宪法、联邦宪法条例、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总统颁布的命令、法规、俄罗斯联邦政府提出的议案和指示、俄罗斯联邦承认的国际准则,以及该法则的内容的指导下履行自己的职责。
  3.俄罗斯联邦国家统计委员会通过地方机构,以及委员会授权下的组织直接完成指定任务和功能。委员会、从属于它的地方机构,以及委员会授权下的组织组成了政府统计的联邦体系。
  4.俄罗斯联邦国家统计委员会在履行职责时,应与其他联邦行政机关、俄罗斯联邦附属领地的行政机关、地方机关、公众联合会和组织积极配合。
  5.俄罗斯联邦国家统计委员会应每年向俄联邦政府提交一份联邦统计工作计划项目,并以联邦行政机关、俄联邦附属领地行政机关及其他数据用户为基础进行汇编。
  政府机关、地方机关、组织、公众联合会以及以非公司名义进行经营活动的个人,有义务向俄罗斯联邦国家统计委员会和其他负责实施联邦统计活动计划项目的联邦行政机关提交文件形式的报告。
  6.对联邦行政机关、俄联邦附属领地的政府机构和地方机关、法人及其附属的代表性部门、以非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人,在开展国家统计调查时,应强制执行俄罗斯联邦国家统计委员会批准的官方统计方法。
  7.用以维持俄联邦国家统计委员会总部和地方团体的花费由用于公共事业管理的联邦财政预算提供资金。
  联邦预算同时也为由联邦统计活动计划项目、俄联邦总统、联邦大会、联邦政府提出的指示的附加任务的完成提供资金。
  不包括在联邦统计工作计划项目之中的任务应在统计委员会的地方团体、组织的批准和指导下展开实施;保证任务完成的资金由提出要求的团体或个人自行承担。
  8.俄罗斯联邦国家统计委员会的主要目标包括:
  (1)实施政府在统计领域制定的政策;
  (2)报道结果符合俄联邦总统、俄联邦大会、俄联邦政府、联邦行政机关、俄联邦附属领地的政府机关及地方机关、法庭、起诉处、调查研究机构、教育部门、媒体、国际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官方统计规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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