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依照本法令,在公共法律之下,国民统计局必须是一法人,具有自治人事构成。
3.国民统计局的管理实体有:
(1)局长;
(2)统计信息决策和协调委员会;
(3)管理委员会;
(4)审计委员会。
4.国民统计局直属总理领导。
第十五条 国民统计局的责任
1.国民统计局必须做到:
(1)起草国家统计项目;
(2)实施国家统计项目所规定的由国民统计局承担的普查和其他统计调查;
(3)对本法令第2条所述的国家统计系统的实体和机关的统计活动进行指导和协调;
(4)向属于本法令第2条所述的国家统计系统的实体和机关提供技术帮助,并在本法令第17条所述的专门委员会制定的标准的基础上,对前面所述与国家统计项目有关的活动的令人满意程度作出评价;
(5)起草人口学、经济学和社会现象的分类和登记的方法论及其分类标准;这些分类标准和方法论必须对属于国家统计系统的实体和机构具有约束力;
(6)对普查和其他调查的结果,对包括在三年国家统计系统中的关系到国家利益的现象进行研究;
(7)对国民统计局及国家统计系统中其他不能直接出版和公布统计数据、分析和研究的统计机构的统计数据、统计分析和统计研究,进行出版和公布,特别是出版《意大利统计年鉴》和《意大利统计月报》;
(8)推动统计目的的文件管理和行政数字的收集及其计算机开发;
(9)对国家统计系统中的雇员进行职业培训和资格评定;
(10)配合统计领域的国际机构和团体的工作;
(11)推进统计学的研究与探讨;
(12)代表私营团体和个人进行专门统计数据的整理,其费用按市场价格收取。
2.国民统计局完成其职能方面,可利用公共和私人团体或公司,也可通过掌握这些团体或公司的所有权(股份)来利用它们。
3.在实施国家统计项目方面,国民统计局必须利用本法令第2条所述,第3条和第4条具体规定的统计机构。
4.为执行其职能,国民统计局每两年至少要进行一次全国统计会议。
5.国民统计局必须利用政府法律官员法律方面的请求和法律意见。
第十六条 局长
1.国民统计局局长必须是在统计学、经济学及相关学科专家中选择的,经内阁会议讨论会,由总理提议、总统任命。他是国民统计局的法律代表,必须管理国民统计局,并保证其正常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