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补充规则
(1999年12月1日起生效)
1.范围
(a)与规则的关系 本补充规则应与业经ICANN于1999年12月24日确认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规则(下称规则)一并予以理解使用。
(b)补充规则的文本 行政解决程序应受提交投诉书之日现行有效的补充规则文本的约束。
2.定义
本补充规则任何术语的定义与规则相应术语的定义相同。
3.送达
(a)送达方式
根据规则第3(b)条和第5(b)条的规定,除事先与中心另有约定外,任何根据规则可以或应要求向中心或行政专家组提交的文件可以下述方式提交:
(i)通过电话或传真方式传送,并应附具传送确认书;
(ii)通过使用经中心确认地址的电子邮件传送;
(iii)如双方当事人同意,通过中心国际互联网案件档案管理系统传送。
(b)电子邮件地址 为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中心传送规则第3(b)条和第5(b)条所要求的文件的目的起见,应使用以下地址:domain.disputes@wipo.int
(c)文件副本 当一方当事人向中心提交文件时,文件包括原件在内应一式四份。
(d)案卷归档 中心应将其所收到的及当事人依规则要求所提交的所有文件留份并予以归档。
4.投诉书的提交
(a)投诉传送格式文件封面
根据规则第3(b)(xii)条,投诉人应按照中心网站所发布的附件A中所设定的投诉传送格式文件封面的格式发送或传送其投诉书。如可能,投诉人应使用与已成为投诉标的的域名注册协议相同语言的文本。
(b)通知注册管理机构 投诉人在向中心提交投诉书的同时,应将投诉书副本提交至有关注册管理机构。
(c)投诉通知须知 根据规则第4(a)条,中心应将投诉人投诉书连同中心网站发布的附件B所设定的投诉通知须知一并送达被投诉人。
5.形式符合审查
(a)形式缺陷通知
中心应在其收到投诉书后5日内对投诉书是否符合争议解决办法、规则及补充规则的有关形式要求予以审查,并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投诉书所存在的任何缺陷。
(b)撤回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