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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

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
 (ICANN 1999年10月24日)


  说明:
  1.本政策业已生效。
  2.所有获得ICANN认证的,负责注册以.com、.net、.org结尾的域名的注册服务商(registrars)均已接受本政策的管辖。某些国家顶级域名(如.nu、.tv、.WS等)的管理者也接受本政策的管辖。
  3.该政策是域名注册服务商(或者某些国家顶级域名的管理者)和客户(域名持有人或注册人)之间的约定。在本政策中,“我方”指代域名注册服务商;“你方”指代域名持有人。

  1.目的:
  本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政策”)已经由ICANN所采纳,并以附件的形式成为你方提交的注册协议中的一部分。该政策标明的一系列相关术语和条件,将适用于在你方与除我方(域名注册服务商)以外的任何其他方之间发生的,由于你方的域名注册及使用行为而引发的争议。在本政策第四段项下的解决程序将适用本政策下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该程序可见诸于网址:www.cann.org/udrp/udrp/—rules—24oct99.htm,该程序同时还适用相关联的争议解决管理机构(或称眼务提供者)的补充规则。
  2.你方的陈述责任:
  你方在向域名注册机构申请注册一个域名、要求保留或更新一个使用中的域名时,必须向域名注册机构做如下陈述和保证:
  1)《域名注册协议》所填写的信息是完整的和准确的;
  2)尽你方所知,确信对该域名的注册将不会侵害或危及任意第三方的权益;
  3)该域名的注册并非出于某种非法目的;
  4)你方并非在明知将会违反有关法律或规定的情况下使用该域名。
  就域名注册是否侵害或危及他人的权益而言,你方负有完全责任。

  3.撤销、转让和变更:
  基于下列情况,域名注册机构有权撤销、转让和变更域名注册:
  1)根据本政策第8条的规定,域名注册机构收到你方或你方的授权代理人所提交的书面通知或适当的电子形式的通知,要求域名注册机构采取此类行动;
  2)域名注册机构收到对于该域名争议具有有效管辖权的法庭或仲裁机构发出的判决或裁定的指令,该指令要求域名注册机构采取此类行动;
  3)域名注册机构收到的,由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就涉及你方的此类争议,依据本政策或本政策将来的版本裁决而作出的指令,该指令要求域名注册机构采取此类行动。此处的“政策”为ICANN所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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