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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管理令(1980年)

  2.根据《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有关受理申报的事务。
  3.根据《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或《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关于通知缩短期间的事务。
  4.根据《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包括《法》第二十四条第(四)款准用的情形)规定的关于送交记载劝告内容的事务。
  5.根据《法》第二十三条第(四)款(包括《法》第二十四条第(四)款准用的情形)规定的关于受理承诺通知的有关事务。
  6.根据《法》第二十三条第(七)款(包括《法》第二十四条第(四)款准用的情形)规定的关于送交记载命令内容的文件的事务。
  7.根据《法》第六十九条关于对外借贷及国际收支的作成统计的事务。
  8.根据第五条或前条的规定关于受理报告的事务。
  9.除前各项所列事务外,为施行本政令的必要事务。
  第二十六条 〔关于对外借贷和国际收支统计〕
  (一)大藏大臣对于下列对外借贷和国际收支必须作出统计:
  1.关于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截止的对外借贷统计。
  2.关于每月及每年国际收支的统计。
  (二)大藏大臣必须(关于每月的国际收支统计除外)在第二年的五月三十一日前向内阁报告前款各项所列的统计。
  (三)大藏大臣为作出第(一)款的统计认为有必要时,可在必要的范围内,要求有关行政机关及适用法律进行交易的营业者,提出资料。

附则

  第一条 〔施行期日〕
  本政令,自《外汇及外贸管理法》部分修改的法律(1979年法律第65号)施行之日(1980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外汇管理令》等的废除〕
  下列政令予以废除:
  1.《关于外汇公认银行及兑换商的报告的政令》(1949年政令第377号)。
  2.《关于对外借贷及收支的结算令》(1950年政令第181号)
  3.《外汇管理令》(1950年政令第203号)。
  4.《根据关于外国人取得财产的政令规定制定的日本银行办理事务范围的政令》(1952年政令310号)。
  5.《关于非居住者自由日元帐户的政令》1960年政令第157号)。
  第三条 〔过渡措施〕
  (一)根据本政令废除前的《外汇管理令》(以下本条称“旧令》”)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或第二十六条和附则第九条或第(十)款的规定,关于认可、许可或承认的交易或行为,仍按前例。
  (二)关于本政令施行之际根据旧令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和附则第(九)款的规定已许可或承认(以下本款称为“依旧令提出的申请”)的有关申请的交易或行为中应根据《外汇及外贸管理法部分修改的法律》次款称“《修改法》”修改后的法律(以下本款称“《新法》”)和本政令规定取得许可者,依旧令提出的申请,则视为根据《新法》和本政令的相当规定已被许可的申请;关于根据《旧令》申请的交易和行为中应根据《新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申报者,依《旧令》提出的申请则视为在本政令施行之日根据以上规定提出的申报。上述情况,分别适用《新法》(除第五章及第六章)及本政令的规定。
  (三)关于施行修改法之际根据修改法修改前的法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许可的有关交易和行为,即使本政令施行后,《旧令》第十四条第(一)款本文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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