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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尔逊海关法

威尔逊海关法
 (1984年8月27日通过)

  第一节 公司间,个人间或公司与个人间旨在限制合法贸易或合法贸易及商业中的自由竞争,或者是增加进口商品或将要进口商品的价格,凡是上述目的的联合、共谋、托拉斯、合同、协议,是违背公共政策的,是非法的、无效的。任何进口商违反上述规定,或联合共谋违反,将判为轻罪处以100—5000美元的罚金,并由法院酌情处以3—6个月的监禁。
  第二节 授权美国区法院防止和限制对前节的违反,并且依据司法部长的指示,在其司法区内提其诉讼是美国检察官的职责,该诉讼以起诉状形式提出,要求予以禁止。一旦通知被起诉人后,应尽快予以受理,听证,并做出判决,在诉讼中及最后禁止令做出之前,法院可随时作出暂时的限制令或禁止令。
  第三节 上述诉讼需其它人出庭时,法院可予以传唤,而不论其它人是否居住在法院地,传票可由执行官送达任何一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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