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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审计实施准则

日本审计实施准则

第一 总则

  一、审计手续分为“通常的审计手续”和“其他的审计手续”。
  “通常的审计手续”是审计人审查各项财务报表时,必须进行的通常的审计手续,有可能进行并且是在合理的情况下,不得予以省略。“其他的审计手续”是审计人根据情况认为必要时所执行的手续。
  二、审计人不仅进行“通常的审计手续”,在认为有必要时,也要进行“其他的审计手续”。即通过“通常的审计手续,得不到充分的证据时,审计人可采取其他的审计手续”,以得到足以保证审计人意见的合理的根据。另外,在不能进行“通常的审计手续”时,或者可以进行但不合理时,则审计人必须采用“其他的审计手续”,以求得到充分必要的证据。
  三、审计手续的应用可通过试查。
  试查的范围,应从审查其企业内部控制组织的可信程度,作出恰当的合理的决定。即内部控制组织健全,能充分发挥作用时,试查的范围可以缩小,反之,其组织不健全,无充分效果时,必须根据其程度扩大试查范围。
  四、审计人在签订审计合同前,应首先调查执行审计的可能性。
  内部控制组织明显不健全,进行审计的基础条件不成熟时,可暂缓签订或在一定期间内对其内部控制组织的改善,给予适当的指导。
  五、审计人为了保证自己意见的准确性,必须取得充分的证据,并应在事先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订出切合实际的审计计划。特别要充分考虑到审计手续的及时性、秩序性、审计对象的重要性和危险性,以及其他方面的必要条件。
  另外,在认为审计的目的难以充分达到时,应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对审计计划作必要的修订。
  六、审计人是否利用其他审计人的审计结果或审计报告书,如利用时对其利用程度和方法,以及该其他审计人审计的各次财务报表和各项财务报表项目的重要性、该其他审计人的可信程度和其他情况进行调查,必须由审计人自行判断并作出决定。
  对其他审计人的可信性是否充分,其作为审计人是否称职,其审计手续书、职员的训练和监督情况、审计机构及其运用情况如何,应予调查并作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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