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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商标法

  (三)有了前款的注册之后,须将商标权所有者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址或者住处、注册号码以及建立注册的年月日在商标公报上发表。

〔有效期〕

  第十九条 商标权的有效期为十年(自建立注册之日起算)下列场合不在此限:
  (二)商标权的有效期可根据更新注册的申请而更新。但在第5项、第7项或者第16项所列的商标时;
  (1)该注册商标相当于第四条第一款的第1项至第3项规定者,是同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完了前)三年以内,在日本国内,无论是商标权所有者,专用使用权所有者,还是一般使用权所有者,都没有就任何指定商品使用该注册商标(有同该注册商标相互成为联合商标的其他商标时,则为该注册商标及该其他的注册商标)时;
  (2)在更新注册申请前(适用下务第三款)。
  (三)前款但书第二项所举的场合,该指定商品未使用该注册商标,如有正当理由时,同项的规定即不适用。

〔有效期更新的注册〕

  第二十条 商标权有效期更新注册的申请者,须向特许厅长官提出记载下列事项的申请书: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址或者住处如系法人则为其代表人的姓名;
  (2)商标注册的注册号码。
  (二)更新注册的申请,须在商标权有效期终了前六个月至三个月之间提出。
  (三)由于不能归咎于更新注册申请者的原因而没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其申请者,不受同款规定的限制,可在该原因丧失之日起十四天以内,并在该期限超过两个月以内提出其申请。
  (四)在有了商标权的有效期更新注册的申请时,即可认为有效期已被更新。但是,当核定其申请已经确定应予拒绝,或者已经有了更新商标权有效期的注册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条之二 更新注册的申请者须在下列文件中任选其一在申请的同时向特许厅长官提出:
  (1)能够证明其申请不是相当于第十九条第二款但书第二项所必需的文件;
  (2)足以说明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有正当理由所必需的文件。
  第二十一条 商标权有效期更新注册的申请相当于下列各项之一时,审查官对该申请必须做出应予拒绝的核定:
  (1)其申请的注册商标相当于第十九条第二款但书第一项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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