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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信托法

  2.根据遗嘱使被指定为受托者接受信托,或当其不能接受信托时,均适用上项规定。
  3.信托行为另有规定时,不适用上述二项规定。
  4.受托者适用第八条第3项规定。
  第五十条 信托财产的转让
  1.受托者如有更迭,信托财产则作为在前任受托者任务结束时,已转让给新受托者。
  2.受托者为数人时,其中一人任务结束,信托财产则应让渡给其他受托者。
  第五十一条 补偿损失义务的继承
  新受托者亦可行使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九条所规定的权利。
  第五十二条 债权债务的继承
  1.受托者如有更迭,新受托者应继承前任受托者因信托行为而对受益者所承担的债务。
  2.前项规定适用于第50条第2项所述。
  3.新受托者在信托财产范围内亦可行使信托事务处理所发生的债权。
  第五十三条 继续进行强制执行及拍卖
  对信托财产的强制执行或拍卖手续,可以对新受托者继续进行。
  第五十四条 1.前任受托者可以根据第36条第1项所规定的费用和领取损失补偿的权利,及按第37条所规定的应领取报酬的权利,对新受托者行使信托财产的强制执行或进行拍卖。
  2.前任受托者为行使前项权利,可以拘押信托财产。
  第五十五条 事务交接
  1.受托者更迭时,须进行信托事务计算并在受益者或信托管理人的列席下办理交接事务。
  2.受益者或信托管理人对前项计算予以承认时,则前任受托者对其受益者的有关交接责任即宣告解除。但,如有不正当行为时,不在此限。
  第五十六条 信托终了
  以信托行为有规定为理由,或信托目的已完成或无法完成时,信托即宣告终了。
  第五十七条 信托的解除
  在委托者享受信托全部利益的情况下,委托者及其继承人任何时候均得以解除信托。适用民法第651条第2项规定。
  第五十八条 除前条所述情况外,由受益者享受信托全部利益时,必须在只能用信托财产才能偿清债务,或有其它不得已原因,法院可根据受益者或有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命令解除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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