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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信托法

  第四十条 查阅
  1.有利害关系人随时可以请求查阅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资料。
  2.委托者及其继承人和受益者有权请求查阅处理信托事务的有关资料,并有权请求对信托的处理事务作出说明。
  第四十一条 法院监督
  1.除以接受信托为业而进行的信托事务者外,均属法院监督范围。
  2.法院有权应有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以其职权检查有关信托事务的处理,并有权选任检查人,命令其作其它必要处置。
  第四十二条 受托者任务的结束
  1.受托者死亡或被宣告为破产、禁治产和准禁治产时,其所承担的任务便到此结束。受托者法人宣布解散时亦同。
  2.在上述情况下,受托者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破产管财人、保护人、助理人和清理人必须保管好信托财产,并做好信托事务移交工作,直至新受托者能够处理信托事务。在法人合并时,因合并而成立的法人或合并后继续存在的法人亦同。
  第四十三条 受托者除信托行为另有规定者外,未取得受益者及委托者的同意,不得辞去其任务。
  第四十四条 按照信托行为以特定的资格成为受托者,当丧失其资格时,其任务便宣告结束。
  第四十五条 根据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结束其任务者,直至新受托者能够处理信托事务时止,仍拥有受托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六条 在发生不得已的事由时,经法院许可,受托者可以辞去其任务。
  第四十七条 免职
  当受托者违背其任务或发生其它重大事由时,法院应委托者及其继承人或受益者的请求,有权解除受托者的任务。
  第四十八条 管理人的选任等
  根据第四十六条或第四十七条规定在受托者辞去其任务或被解除其任务时,法院有权选任信托财产管理人,并命令其作其它必要的处置。
  第四十九条 选任新受托者
  1.当受托者的任务结束时,有利害关系人可请求法院选任新受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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