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日本图案设计专利法

  三、法院有请求时;
  四、利害关系人提出记载享有图案设计专利权者的姓名或者名称和注册号码的以及通商产业省令规定的其他文件向专利厅长官请求时。

(专利法的适用)

  第十五条 
  (1)专利法第三十七条(共同申请)、第四十条(明细书等的补充和变更主要内容)和第四十三条(优先权主张的手续)的规定,适用于图案设计专利申请。
  (2)专利法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和从第四款至第七款(办理专利的权利)的规定,适用于办理图案设计专利注册权利。
  (3)专利法第三十五条(职务发明)的规定,适用于从业人员、法人的负责人、国家公务员或地方公务员创作的图案设计。

第三章 审查

(由审查官进行的审查)

  第十六条 专利厅长官必须使审查官审查图案设计专利注册申请。

(拒绝的审定)

  第十七条 图案设计专利注册申请符合下列各项之一时,对于该图案设计专利注册申请审查官应该拒绝审定:
  一、有关该图案设计专利注册申请,根据在第三条、第五条、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一款或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中适用专利法第三十七条或者在第六十八条第三款中适用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得办理图案设计专利注册时。
  二、有关该图案设计专利注册申请的图案设计,根据条约规定,不得办理图案设计专利注册时。
  三、该图案设计专利注册申请,不视为符合第七条所规定的要件时。
  四、该图案设计专利注册申请人,既不是图案设计创作者,又不是该图案设计专利注册权利的继承人时。

(图案设计专利注册的审定)

  第十八条 审查官对于图案设计专利注册申请没有发现拒绝理由时,应该审定该图案设计专利注册。

(专利法的适用)

  第十九条 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审查官资格)、第四十八条(对审查官的排斥)、第五十条(拒绝理由的通知)、第五十三条(补充的驳回)、第六十三条(审定的方式)和第六十五条(与诉讼的关系)的规定,均适用于图案设计专利注册申请的审查。

第四章 图案设计专利权

第一节 图案设计专利权

(设立图案设计专利权的注册)

  第二十条 
  (1)图案设计专利权通过注册而成立。
  (2)根据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已经缴纳第一年度注册费时,即应予以办理图案设计专利权的注册。
  (3)前款的注册实行后,必须在图案设计专利公报上登载下列事项:
  一、享有图案设计专利权者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址或者住所;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